海納百川》國務機要費修法除罪化的違憲爭議(林憲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1日一早審查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草案,朝野立委展開攻防大戰,國民黨立委在現場拋灑印有「阿扁給的錢」玩具紙鈔。(張鎧乙攝)

立法院民進黨團提案修正會計法第99條之一,擴大適用範圍而將總統國務機要費予以除罪化。這是民進黨專爲阿扁一人而濫權進行的政治行爲;也是立法院逾越憲法職權的違憲無效行爲。

謹分三個層次說明之:

首先,就法律性質言之,國務機要費與機關首長行政特別費的本質與位階根本不同。總統國務機要費系屬於憲法位階而專供總統一人使用的國家預算,這項國家預算高於行政機關首長特別費,根本不能適用會計法來進行審查;也因此不能適用會計法來進行論罪科刑。國務機要費是否構成不當使用暨總統是否涉及貪瀆犯罪,必須交由監察院先依憲法第100條彈劾程序行之,不能像「『扁案』偵審方式」逕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進行犯罪偵查起訴。立法院則不可以利用預算法的修法手段,去達到排除國務機要費刑事責任的政治目的。政府於100年增訂會計法第99條之一將機關首長特別費之行政、民事與刑事犯罪責任全部排除;但是會計法並不能拿來規範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依據本項憲法體制與總統糾彈程序言之,今天立院對於 要費。依據本項憲法體制與總統糾彈程序言之,日前立法院對於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修訂會計法,根本是違憲無效的越權立法行爲;將來將會遭到大法官會議釋憲宣告無效!!

其次,監察院糾彈總統國務機要費案則應依憲法國家統治行爲的理論來加以論斷。所謂國家統治行爲 (德文 Staats regierungsakte)是民主憲政國家所設計以供維護三權分立制度的一項政治性質的總統特權。我國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的刑事豁免權;第100條則規定監察院的對總統糾彈權,這兩項憲法設計就是依據總統的國家統治行爲理論衍伸而來。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所指總統國家統治行爲計有三種:一是國防;二是外交;三是兩岸關係。前者明顯易懂,於茲不論;後者則例如當年扁案在法庭抗辯指稱:阿扁是動支國務機要費去支助海外大陸異議人士王丹及滯留大陸的龔金源。但是,阿扁這兩項抗辯都不被法院接受而仍遭判決有罪。

最後來談:民進黨立院黨團「利用會計法的修法來幫『阿扁除罪化』」的政治策略。阿扁於 105年遭到國務機要費案判決有罪暨判刑20年;阿扁今日則獲得保外就醫。阿扁原想利用民進黨遊說蔡英文總統行使特赦而遭總統婉拒,民進黨遂想用立法院修法來幫蔡英文總統與阿扁二人同時解套!!依據本文上開論述,立法院的修法根本是文不對題暨也構成違憲。關於民進黨這項違憲濫權的修法行爲,國民黨及在野黨團都應代表全民站出來用法理駁斥民進黨。反面言之,阿扁如想徹底解套,阿扁仍應透過上述「『總統統治行爲』豁免刑事犯罪偵查審判」的憲法理,再回 述「『總統治行爲』豁免刑事犯罪偵查審判」的憲法理,再回 述「『總統治行爲』豁免刑事犯罪偵查審判」的憲法理,再回 述「『總統治行爲』豁免刑事犯罪偵查審判」的憲法理,再回 述「『總統治行爲』豁免刑事犯罪偵查審判」的憲法理,再回 述「『總統治行爲』豁免刑事犯罪偵查審判」的憲法理,再回 述「『總統治行爲』豁免刑事犯罪偵查審判」的憲法理,再回 述「『總統治行爲』豁免刑事犯罪偵查審判」的憲法法理,再回去法院提起再審暨同時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這纔是正辦!!

阿扁是臺大法律出身的律師;但是他沒有讀通「『總統國家統治高權行爲』可以免於司法審判」的憲法理論,徒喚奈何!!(作者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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