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修選罷法涉違憲爭議 應予複議

中國時報社論

立法院三讀通過《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擴大排黑條款後,法治衝擊不斷延燒。除了已被提名的國民黨立委林文瑞退選外,尚有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金門縣長陳福海等人未來不得參選,連民進黨籍立委也出面反對,在野黨及法界團體更批評修法違憲。

規避核心問題轉移焦點

此次修正包含曾犯組織犯罪、毒品、槍砲、洗錢,及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貪污罪,及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爲候選人;且受緩刑宣告者亦同。此外,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尚未確定,也不得登記爲候選人。

雖然內政部強調「是爲了健全清廉參政的民主選舉制度」,但另一說法甚囂塵上,導因去年地方選舉及其後補選,外界質疑民進黨許多黑道背景的資助者,甚至候選人涉案或與黑道過從甚密,其中最引人關注的便是臺北市立委補選候選人吳怡農,在任黨部主委通過近5000個「黑道人頭黨員」的問題。

執政黨選後爲了迴應民怨而進行所謂掃黑修法,一定程度是民進黨主席賴清德原想借此修法轉移許多弊案及牽涉黑道的焦點,如「臺南光電土地非法取得弊案」,來鞏固民進黨的形象。但萬萬沒想到,除了修法涉有違憲,imB官商勾結弊案、性騷黨工事件連串引爆;似乎情色縱慾、官商勾結、舞弊營私,已是民進黨深植入骨的DNA了。

縱然以民主憲政長久發展而言,限制犯有「黑、金、槍、毒」人等參選條件有其意義與功能;但就如在野黨所提,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就有排除相關人等參選,卻未見政府積極用法;且修法倉促,未有學術界、法律界充分討論,許多條文違憲侵害人民參政權。

前總統陳水扁曾提出請願呼籲「對輕判、准予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洗錢罪被告,沒有必要納入;涉及違反比例原則」,但最終未能如願。民間團體「中華人權協會」也在聲明指出「政府排黑轉移焦點且文過飾非;因當前治安敗壞癥結是黑白掛勾,而非黑道參選,執政黨刻意規避核心問題掩耳盜鈴」。足見這項不當修法的影響層面逐漸擴大。

此次修法違憲,存有幾點疑慮:一、憲法揭示須採取必要且侵害最小之手段,惟刑度10年以上未定讞者,被告即失去參政權,顯然破壞「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人權,也違反比例原則。

二、修法範圍不夠明確,以「黑金槍毒」及「國安罪名」籠統定義,一旦成立,便剝奪憲法參選資格,如此將導致同一案件未經審判而遭兩罰的極不合理情況。尤其比較之下,反而「經濟犯罪」、「金融犯罪」未加衡平,修法邏輯性、合理性令人費解。

包裹式修法違反參政權

三、修法否定了《刑法》規範的褫奪公權宣告制度,更忽視了法院審級制度與監獄執行後更生保護制度, 將使嫌疑人、被告或更生人蔘政權直接遭受終身剝奪。相對侵入司法權的法院裁判權,造成三權分立危機。

四、在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中,由於沒有豁免條款,預備犯、未遂犯、過失犯都罰,等於終身剝奪其參選權;加上所有被判緩刑者,也一樣終身剝奪其參選權。亦即不論刑之輕重通通入列,已嚴重破壞刑事懲罰體系。

其實,司法院大法官早於釋字290號解釋揭示「立法權不可無合理依據,隨意限制人民被選舉權」;後來釋字340號解釋更宣告「參選保證金之要求違憲」,顯示立法權並非不受限制。歐洲人權法院亦曾引《歐洲人權公約》指出「不應輕易地採取剝奪公民權的嚴厲措施。且基於比例原則之要求,限制公民權應審視個別存在行爲明顯和充分關連性。立法者應避免任何一般性的、不分輕重的限制。」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主導的這次「包裹式修法」,無限上綱、不分情節、不分比例,已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參政權,將政黨自身內部問題推給《選罷法》。但國家立法制度難道要爲某一政黨的不良歪風背書嗎?爲免風暴愈演愈烈,立法院應儘速複議,重新處理違憲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