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憲同》NCC涉3個憲法爭議

圖爲通傳會外觀 (本報資料照片)

「中天電視臺關臺撤照案」是一個憲法位階的侵害人民權利案件;審照原本只是單純的行政程序,卻被無限上綱成爲撤照關臺案件。本案已經不是一件單純行政位階的行政審查證照程序而已。本案的法律爭議性質,合先指明。

「中天案」衍生了3個憲法位階的爭議:一是國家(NCC)能否利用電視媒體展延證照的行政審查程序,進而實施撤銷媒體許可並註銷電視事業執照?這是憲法第11條侵害媒體新聞自由的違憲爭議。二是「中天關臺案」是否違背衡平比例原則而構成侵害人民的工作權與財產權?這是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的違憲爭議。三是國家(NCC)能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僅只召開一次聽證會而對中天電視做成新聞媒體撤照的行政處分?這是涉及憲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的違憲及違法爭議。簡言之,審照程序竟然演變成爲撤照案件;「中天案」已經成爲NCC針對性的利用審照程序包裝執行蔡政府的政治追殺新聞媒體。

現代國家區隔民主與獨裁的兩個標準是:憲法保障政黨政治與新聞自由。我國於106年制定政黨法而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所指:「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即「國安議題」)之『政黨解散事件』,由主管機關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如今,直接侵害新聞媒體經營權的「電視審照(撤照)案件」,廣播法則仍交由NCC的7位委員以行政審查程序,賦予撤照關臺權力。這項新世紀的廣電法根本牴逆《行政程序法》第1條所宣示的保障人民權益,也背離《廣電法》第1條所標舉的維護媒體自主與保障公衆視聽權益。

試看:NCC聽證會公告的8項議題中,除了爲達到關臺目的而拿「紅媒指控羅織做成國家安全議題」外,其他7項議題根本都不能構成撤照關臺的正當事由。一個非常淺顯易懂的法律常識是:民代犯罪也應司法判刑確定才能予以除名;中天沒有任何通匪犯罪判刑確定,焉可逕由NCC用「扣紅帽」做成撤照關臺事由?NCC審照程序不能變成「公審通匪犯罪的撤照關臺鬧劇」。「國安議題」應該回歸國安體制去處理而不能逕由NCC假借審照程序越俎代庖;否則蔡政府將永遠甩不掉「政治追殺新聞媒體」的歷史罪名!

簡單說,「中天關臺撤照案」根本就是行政院與執政黨共同操控NCC進行的一場違憲政治追殺與民主荒唐鬧劇。舉一個淺顯例證:關於政黨解散案件系由司法院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關於媒體關臺撤照案件竟然交由分屬5種個別專業的7位NCC委員暨以召開一次聽證會的方式,進行新聞媒體的生死決斷?執政黨與行政院共同操弄這種顯然違背憲法第23條所宣示衡平原則的粗暴做法,「中天案」引發社會的動盪與憤怒,其背景情由厥在於此。

社會各界都在關注,朝野如何化解爭議而避免製造族羣分裂?中天電視及在野黨享有兩種憲法權力可直接抵抗NCC:一是國民黨可以結合在野黨立法委員依據《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49條共同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廣電法》第38條違憲」。二是由中天電視臺依《廣電法》第50-2條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包括聲請「不能撤照關臺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同時,中天電視也可以依據本項違憲事由聲請行政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聲請違憲解釋。

最後,迴歸民主憲政國家的法治原則,本文要舉依法行政原則勸誡蔡英文政府。《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爲應遵守三項原則: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本法條的立法理由稱:「比例原則在德國公法上具有憲法位階;我國憲法第23條即充分表彰此一法理。爲使這項憲法原則落實到行政權之行使,特將其明文化,以規範行政目的與手段的合理聯結」。蔡英文總統及NCC處理本案都應該慎重思考這項立法理由。

今天社會沸沸揚揚的傳言說:「中天案」是吳姓民進黨派系人士在幕後一手操弄;目的則爲爭奪派系政商權益云云。「中天案」應該回歸民主憲政的法治原則;NCC更不要自毀超然獨立的法制定位與全民期許。

(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