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國安補漏洞 交通部非局外人
海巡署10月14日於猛虎嶼一帶緝獲陸籍偷渡人士1名,研判以小艇偷渡在灰色地帶襲擾我水域。 圖/海巡署金馬澎分署
十月十四日,有一名中國籍男子企圖偷渡金門虎嶼,經金門海巡隊查獲。無論該名男子動機爲何,似乎以小型船艇作爲偷渡的載具,已成爲新常態。此等事件引發國人對於國安的擔憂,儘管國民都將焦點放在海巡,海巡確實也是阻卻此等違法行爲的重要實力機關。然而,若從船舶監理的管理根本而言,交通部於海上國安實有其重要角色。就此,筆者提出以下分析:
一、海巡與交通部所屬涉海交通單位的協調聯繫工作必須強化與法制化。
任何國家安全的初步都來自於治安工作,然而自二○○○年成立海巡以來,海巡與交通部所屬權責單位,一直是各行其是,沒有緊密的聯繫,而二○一八年海委會成立爲專責部會機構後,這個問題更是嚴重。海巡與交通部間的定位,就好比是陸上交通警察與交通部公路局等相關單位的關係,交通部負責汽車監理、交通法規制訂等,交通警察負責執法以落實這些規定,並由執法發覺一些違規或者犯罪事件。
這樣的邏輯,在海上亦是如此。事實上,若觀察日本海上保安廳、菲律賓海岸防衛隊及九一一事件前的美國海岸防衛隊等國外海巡組織的實踐,都可以發覺這些海巡單位都隸屬在交通部,因此相關海巡機關對於船舶監理與海上交通執法有其一致性與系統性;其他並非隸屬於交通部的海巡組織者,有直接在法律上賦予海上交通職權者,如韓國海洋警察廳,有直接設置執法組織者,如中國海事局所屬海巡。畢竟,這些實施偷渡的載具屬於船舶,涉及的海上交通事項,並非僅僅是海巡就能獨以解決者。
二、海上交通安全法必須儘速立法,才能對非法船舶進行監管與執法。
我國四面環海且倚賴海上貿易,在往來頻繁的海路上卻沒有一部體系性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哪些船舶可以航行在海面上、又這些船舶應遵循何者安全規則等海上交通安全事項,乃是散落在不同的法令的規定中,例如:商港法、船舶法等,一方面各法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另一方面這樣的立法方式有時會因競合而有所矛盾且碎裂,更重要的是,這些法令在立法當下,都沒有處理到交通部與海巡機關間的關係。這導致海上一些不適格的船舶航行在海上,海巡明明登檢該船舶時發現,又無能爲力。抑或是,一些可疑船舶航行在非指定的航道,卻無法有所積極作爲。試想,AIS等船舶識別裝置就像是車子的車牌一樣,倘若交通部允許車子不裝車牌,交通警察對之有何能奈呢?
儘管朝野認同提升海巡偵監裝備,如紅外線裝備、無人載具等,是必要的努力方向,然而,沒有良好的法制要求船舶監理與執法無縫銜接,恐怕也無法讓偵監裝備有效判讀可疑目標與提前作出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