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遊學領隊無證照 議員憂放生
臺中市議員謝志忠(左二起)、王立任、黃守達、張玉嬿30日指出,學校的海外遊學團領隊竟無證照,且教育局沒有精確掌握遊學團名單,出問題誰扛責任。(陳淑娥攝)
海外遊學所費不貲,動輒20多萬元,卻隱藏安全危機。臺中市議員接獲陳情指出,學校的海外遊學團領隊竟無證照,且教育局掌握暑假海外遊學團僅19件,實際上卻不止,出問題誰扛責?臺中市教育局指出,海外遊學服務業的管理與通報機制,爲全國一致,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據現行法令,留遊學服務業僅需公司登記即可,無需特別申請許可;旅行社及短期補習班則有特別規定,不得從事海外留遊學業務。市議員王立任表示,遊學服務業的地方主管機關不明確,教育局未能有效管理,應明定管理責任。
王立任指出,今年暑期遊學名單,教育局僅掌握19團,明顯低於實際出團數,其中還有領隊竟無證照,對學生安全構成重大隱患,教育局連學校遊學團資料都無法完整掌握,更遑論遊學業者資料。
王立任提到,根據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業者需爲消費者投保責任險,但教育局未能掌握相關資訊,難以確保每位學生均有投保。經詢問教育局卻稱短期補習班不能經營海外遊學,不歸他們管,那究竟歸誰管?
律師王翼升表示,學校能不能跳過遊學業者承辦業務,有學校認爲找旅行業者合作,旅行業者可能有參加工會及協會,但依《發展觀光條例》,旅行社跟短期補習班不能經營遊學業務,這就是有問題之處。
黃守達、張玉嬿、謝志忠指出,根據「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執行情形查覈作業要點」,主管機關需成立工作小組予以查覈,教育局有把關職責,進一步掌握遊學團狀況,但教育局一問三不知,根本「放生」學生。
教育局強調海外遊學有兩種型態,分別爲學校籌組及學生自行參加遊學團。前者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如業者未履行契約或違約會依相關罰則懲處;後者屬個人消費行爲,如有爭議應循《消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