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萊劑美豬、牛該如何標示? 總談判代表鄧振中專業解答看這裡
▲政務委員、貿易談判辦公室貿易談判總代表鄧振中。(圖/記者李毓康攝)
在野黨近期針對美國豬肉進口,主要聚焦在「如何標示」的問題上。馬英九政府期間也歷任政務委員、經濟部長,現任貿易談判辦公室貿易談判總代表的鄧振中受訪時,他從國際貿易專業與經驗的角度,還原2012年馬英九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牛進口的依據,以及談判經過,同時也解析爲何不能標示有無萊克多巴胺,而是標示產地。
近期朝野聚焦在含有萊克多巴胺肉品該如何標示的議題上。事實上,從專業的角度看,在國際貿易中,相關產品的標示是有其原則的。《ETtoday新聞雲》訪問在馬政府期間歷任政務委員、經濟部長,過去也參與相關談判工作,現任是貿易談判辦公室貿易談判總代表的鄧振中。
有關馬英九在2012年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牛進口,開放的依據,以及談判經過。鄧振中表示,2012年開放過程依據的是具有科學基礎的國際標準,2012年聯合國農糧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共同成立的「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 or CODEX )訂定了萊克多巴胺的國際標準。 鄧振中說,這項標準確認了萊克多巴胺在一定劑量內是安全的,所以當年馬英九政府就根據這項標準,公告牛肉及牛肉製品所含萊克多巴胺之容許量,准許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牛肉可以進口。他強調,這項安全標準就是臺美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唯一依據,也是雙方的共識,因此不需要再經過談判。
但是,由於在野黨主張「標示有無萊克多巴胺」,可是當年馬英九政府卻是採取「標示產地」的方式,而不是標示有無萊克多巴胺。對此,鄧振中說,2012年准許含有萊劑的美國牛肉進口時,當年的政府就沒有強制廠商必須標示萊克多巴胺,主要原因就是我們所訂的肉品萊克多巴胺含量,根據的就是上述國際安全容許標準,如果再額外要求標示,勢必違反雙方的共識,也不符合國際談判原則。
鄧振中表示,當時兼顧國人飲食習慣,特別推動產地標示,讓國人可以有所選擇。現在美豬進口相關標示,就是沿用2012年美牛進口的同樣做法,這也是國際談判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不能再去改變。
此外,鄧振中指出,食品添加殘留物,並不是國際規範所同意的可標示內容,身爲WTO的會員國,特別在國際標準已經很明確的情況下,我們沒有理由說服其他國家爲什麼只有我們例外,這樣做不只會受到其他會員國的挑戰,引發貿易爭端,更會因此違反WTO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甚至受到制裁。
至於爲何臺灣非要遵守國際規範?鄧振中表示,臺灣是WTO會員,當年在入會時就已經承諾要全面開放美豬,更必須遵守國際食品規範,符合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同時,鄧振中也分享,日本、韓國的標示方式,主要基於同樣的貿易原則,身爲WTO會員國的日本、韓國也都沒有強制要求標示美國肉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只有一些廠商爲吸引消費者,會自願標示不含萊克多巴胺,而美國政府和廠商也是相同的作法。
鄧振中強調,政府並不是一昧或盲目的推動開放,而是依照最嚴格的國際標準,在確保國人健康不會蒙受風險下才允許相關的肉品進口;而到今天爲止,沒有國際公認的科學證據指出,食用符合安全含量的萊克多巴胺對人類健康會造成危害,而我們依據國際標準允許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牛肉進口已經8年,至今也沒有發生任何食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