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新進員工「刷證走公務門」登機 遭罰10萬工作也丟了
日前有航空公司新進員工,於休假期間自行購買機票出國,當日在機場依正常搭機流程完成報到、取得登機證後,圖一時之便,持個人機場通行證進入管制區搭機,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將開罰10萬元。記者季相儒/攝影
日前有人在網路上發文指有航空公司員工在櫃檯完成報到及托運行李後,利用自身的機場工作證進入管制區,從第一航廈搭乘入境層的電車到第二航廈找剛回國的朋友,再搭電車返回第一航廈入境層,再直接前往出境層搭機離臺旅遊。並沒有按照一般旅客的正常通關流程,沒有通過移民署的證照查驗,也等於沒有出境資料。
據瞭解該員工爲新進員工,於休假期間自行購買機票出國,當日在機場依正常搭機流程完成報到、取得登機證後,圖一時之便,持個人機場通行證進入管制區搭機。由於該行爲已違反機場用證規定及入出國移民法,該航空公司查證屬實後,立即主動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要求該員工即刻返臺接受調查。航空公司表示「該員工之機場通行證於當日已予撤銷,本公司並於該員休假結束返職後立即召開調查會議,針對該重大違規事件予以嚴懲,該員工於會議中坦承不諱,並於當日離職」。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表示該名航空公司員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第1項,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並依據第77條第1項第1款開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該員工爲初犯,考量情節後對其開罰新臺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