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水房洗錢入帳44億 罪證不足2度無罪 今逆轉輕判
4年前高雄美術館豪宅「水房」獲利44億元洗錢案,翁姓嫌犯等10多人被逮後,因證據不足,全數獲判無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0日宣判,逆轉改判該集團出租「U盾」和大陸帳戶的吳姓男子有罪,依幫助洗錢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4年前高雄美術館豪宅「水房」獲利44億元洗錢案,翁姓嫌犯等10多人被逮後,因證據不足,全數獲判無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0日宣判,逆轉改判該集團出租「U盾」和大陸帳戶的吳姓男子有罪,依幫助洗錢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2019年8月間,葉姓、陳姓、翁姓男子共組「高雄金沙水房、芸寶水房」,以月薪3至5萬元的代價僱用幫衆組洗錢集團,涉嫌租用440箇中國人頭帳戶及「U盾」,提供各商戶代收代付後臺管理系統設定、使用、諮詢及資金管理等金流服務。
同年10月23日,檢警人員在鼓山區美術館大舉搜索水房,破獲支付平臺系統,從事金流轉帳金額高達44億元,計算該集團從中賺手續費至少4048萬元。
事後葉男等人被依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賭博及頂替人犯罪起訴,一審認爲檢方所提證據無從證明水房代收付款涉及賭博,及相關帳戶(U盾)是冒名或以假名申請開立,全部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定葉男等12人觸犯洗錢罪,分別量處6月至1年不等徒刑,只有吳男及另一人依然維持無罪。
檢方不服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爲,吳男以新臺幣17萬元,將10箇中國帳戶和「U盾」,涉嫌出租予葉姓男子,屬於幫助犯,今依洗錢防制法判其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