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豐大橋命案再審 被告提不在場證明法院不採

▲后豐大橋橋案民間司法團體曾發起救援行動。(圖/翻攝自島國冤獄紀實王淇政、洪世緯的冤獄事件簿粉絲專頁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中分院審理后豐大橋命案再審案,31日傳喚2名被告王淇政、洪世緯。洪世緯主張自己當時在加油站加油,提出當時的加油站監視器畫面。但法院當庭勘驗,認爲錄影時間案發時間不符合,無法作爲有利被告之證據,因此諭知辯護律師,還需要再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本案發生於於2002年12月7日,王淇政和洪世緯與幾名好友于6日晚間11時許到夜市吃宵夜,其後7日凌晨1時多時,王淇政女友、臺中女教師陳琪瑄要求王淇政到后豐大橋與她談分手。王淇政搭乘洪世緯駕駛車輛抵達后豐大橋,王淇政下車與陳女「談判」;洪世緯認爲不便在場且因車胎沒氣,即離開現場到加油站打氣。但洪男回來後,看見王男正趴在橋邊護欄上,王男告知陳女剛掉落至橋下,並請洪男幫忙叫救護車,自己則到橋下找陳女。洪男跟隨到橋下,並請當時正在橋下釣蝦證人王清雲幫忙照亮,而後陳女經送醫後不治身亡。

檢方2005年以共同殺人罪嫌,對2人提起公訴。一二審均認定有罪,將王淇政、洪世緯分別判刑15年與12年6月,全案定讞。但定讞後,義務辯護律師團自2012年起,向臺中高分院聲請再審。臺中高分院也不斷駁回再審聲請,直到2017年6月間,已經10度駁回聲請。

最高法院在今年2月間,罕見針對本案自爲判決。最高法院認爲本案重要證人王清雲在最初的4次作證,均供稱「未聽見死者與王淇政吵架之內容,未看見死者如何墜橋。」但之後卻翻異前詞,改稱清楚聽見雙方爭吵內容,因此有必要釐清實情。另外最高法院也認爲,爲了避免嚴重損及訴訟當事人權益,裁準重啓再審程序。此外,爲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最高法院同時宣告王淇政、洪世緯2人之刑罰,停止執行,釋放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