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交付病患顱骨短缺 嘉檢依過失傷害起訴

嘉縣某醫院李姓護理師被控110年間,因未完全交付取下的顱骨給家屬,使轉院病患分2次進行手術。家屬提告,嘉檢偵結認護理師過失與患者傷害具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起訴。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黃姓男子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騎機車行經民雄鄉道路,因左側肢體突然無力倒地,被送醫急救,醫師進行右顱骨減壓手術,取下1片右顱骨,隔日,再進行左顱骨減壓手術,取下1片左顱骨,2片顱骨分2只密封包裝保存醫院骨骼銀行。

嘉檢表示,黃男於同年11月間轉院到北部醫院治療,院方安排12月初進行左右顱骨成形手術,黃男雙親委託友人張女於11月下旬到黃男原本就醫的醫院領取左右顱骨各1片。

不過,負責手術取下患者骨骼組織保管、交付事務的47歲李姓護理師,僅將1片右顱骨包裝袋交付張女,並要求張女在登記簿冊2組欄位簽名,但北部醫院於12月8日欲進行相關手術時,發現僅有右顱骨,緊急聯繫原醫院,才又送來另1片左顱骨,但已錯過手術時間。

嘉檢指出,黃男12月8日僅能完成右顱骨手術,隔2日,才又進行左顱骨手術,家屬認爲護理師疏忽,讓黃男進行第2次不必要手術,增加身體傷害風險,對護理師提告。

檢方認爲,護理師知悉僅交付1片右顱骨,而依登記簿冊上取出日期有2處欄位登載,理應發現需交付2片顱骨,護理師爲承辦保管業務,不能諉稱不知,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且過失與患者所受傷害結果具因果關係,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