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地通報7起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酒駕的典型案例

益陽市資陽區紀委監委通報7起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酒駕的典型案例

爲進一步強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公職人員遵紀守法、自律自省,近期,資陽區紀委監委查處了7起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酒駕的典型案例,現通報如下:

1

資陽區農業農村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郭宇酒駕問題。2022年10月,郭宇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駛至資陽區西流灣大橋下橋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郭宇屬於飲酒駕駛。2022年11月,公安機關對郭宇作出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23年12月,郭宇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

資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大碼頭市監所工作人員倪緯揚酒駕問題。2023年7月,倪緯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駛至益陽市團圓路的迎賓路口至城市學院公寓門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倪緯揚屬於飲酒駕駛。2023年8月,公安機關對倪緯揚作出罰款16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23年12月,倪緯揚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3

資陽區大碼頭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張屏酒駕問題。2023年10月,張屏飲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益陽市十洲路惠民小區路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張屏屬於飲酒駕駛。同月,公安機關對張屏依法採取了扣留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2023年12月,張屏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4

資陽區環境衛生服務中心幹部彭毅強醉駕問題。2023年3月,彭毅強飲酒後無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資陽區資江東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駛至資陽區西流灣大橋下橋口路段時,追尾前方同向同車道的小型轎車,致兩車受損、彭毅強受傷。經鑑定,彭毅強屬於醉酒駕駛。2023年12月,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彭毅強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2024年4月,彭毅強被開除黨籍,並由區城管局按程序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5

資陽區長春鎮白鹿鋪社區黨總支書記、主任劉建明酒駕問題。2023年11月,劉建明駕駛機動車在資陽區沿江路青龍洲公園路段行駛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劉建明屬於飲酒駕駛。同月,公安機關對劉建明處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5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2024年4月,劉建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6

資陽區茈湖口鎮新飛村村委委員張賽梅醉駕問題。2023年2月,張賽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沿資陽區資江一橋西側匝道向五一路行駛,行駛至五一路路口時,與另一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雙方駕駛員受傷。經鑑定,張賽梅屬於醉酒駕駛。2024年1月,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張賽梅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2024年4月,張賽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由茈湖口鎮人民政府按程序罷免其村委委員職務。

7

長春鎮過鹿坪衛生院原副院長劉志超酒駕問題。2023年11月,劉志超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資陽區五一路濱江財富中心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劉志超屬於飲酒駕駛。同月,公安機關對劉志超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24年3月,劉志超被免去長春鎮過鹿坪衛生院副院長職務。2024年4月,劉志超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區仍有少數黨員、公職人員法紀意識淡薄,不知敬畏,心存僥倖,觸碰紀律紅線,逾越法律底線,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形象,最終受到懲處。全區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以案爲鑑,從中吸取教訓,進一步強化紀律規矩意識,深刻認識到酒駕、醉駕的嚴重性、危害性,摒棄僥倖心理,堅決不越紀律紅線,堅定守牢法律底線,自覺帶頭遵紀守法,做到安全文明駕駛。

全區各級黨組織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嚴管就是厚愛,管好班子,帶好隊伍,加強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督促其牢固樹立紀法意識,嚴防違紀違法行爲。

全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保持高壓態勢,嚴肅追責問責,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典型案例通報曝光,持續釋放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

(來源:清廉資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