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副縣長公務期間賣地謀上億暴利 遭監院13:0彈劾
▲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遭監察院彈劾。(資料照/翻攝自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過去在擔任花蓮縣消防局局長,以及花蓮縣政府秘書長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替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家族從事仲介農地買賣,遭監察院彈劾。監察院3日審查該案,全案以13票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調查指出,顏新章自民國99年4月8日至103年12月25日擔任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自103年12月27日至109年1月16日擔任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於11月1日升任副縣長),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替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家族成立之榮亮公司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且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存款。另嘗試爭取仲介授權,由其介紹其他買家購買遊憩用地等與本身業務無關之行爲,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據彈劾案文指出,顏新章於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期間,替傅崐萁家族成立之榮亮公司,並仲介土地買賣,使該公司至少轉手獲利達1億100萬元。顏新章身爲高階公務員,卻假借其權勢,於公務機關替榮亮公司買賣土地,賺取暴利,殊不足取。
此外,顏新章任職消防局局長期間,利用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協助榮亮公司存入現金1筆,金額200萬元,身爲縣府員工涉有行政責任。調查也發現,顏新章自98年12月20日傅崐萁就職後,於出差期間協助榮亮公司存提款,金額爲3億1542萬7633元,該等存、提款行爲系屬與本身業務無關之行爲。
監察院表示,顏新章於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花蓮縣政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洽談爭取仲介係爭遊憩用地之授權,違背其職務之行爲,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之信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且有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法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