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再生能源環評認定標準 113年底前上路
環境部今天預告修正太陽光電在山坡地、重要溼地,地熱在環境敏感區、一般區域,以及小水力等再生能源是否要做環評的認定標準,希望今年底前公告上路,促進再生能源發展。
環境部召開「太陽光電、地熱、小水力等再生能源環評認定標準修正草案預告」說明記者會,預告修正「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預告期爲60天,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蔡孟裕說,希望今年底前公告施行。
太陽光電部分,增訂位在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
以及位在山坡地的太陽光電,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評;併爲避免規避環評情形,並增訂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的規定。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推廣組副組長廖士煒說,目前受理案件約20%會受此限制,需做環評。
地熱發電部分,爲在部分環境敏感地區,增訂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申請設置面積2公頃以上等特定條件下應實施環評規定。以及調整一般區域設置地熱發電機組,應實施環評規模爲裝置容量5萬瓩以上。蔡孟裕補充,目前的案件都在鑽探測試階段。
小水力發電部分,增訂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覈確認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又爲了新興能源試驗性計劃研究發展,草案對此也做了修正,例如氫能、去碳燃氫技術,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的試驗性計劃免實施環評規定。環境部法規科科長楊智凱說明,主管機關以經濟部能源署爲主。蔡孟裕說,試驗性計劃規模相對小,商業化就要依據火力發電相關規定進入環評。
爲了避免實務上因人工林與次生林難以明確劃分,衍生伐採林木擾動生態資源等疑義,草案調整以「經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永續經營人工林」爲砍伐林木免環評的標的。楊智凱說,永續經營人工林須循環栽植採伐。
另外,考量屋內型變電所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增訂屋內型變電所邊界與國民中小學(含編定用地)、醫院邊界之直線距離50公尺以上者免環評。
並配合礦業法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調整探礦、採礦應實施環評規定。同時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環評。
會中簡報說明,這次預告的「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是從84年10月18日發佈,歷經14次修正,這次是第15次,共修正21條,主要針對再生能源開發行爲應實施環評規定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