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八項環評修正標準 今年底前上路
環境部保護司長蔡孟裕。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彭宣雅攝影
環境部28日預告「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爲求太陽光電有效管理,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能兼籌幷顧,並促進小水力發電、地熱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及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因此做此修正,自今日起預告60天,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預計今年底即可上路。
針對此次預告重點,環境部也整理出全案八點修正重點,首先爲配合2023年《礦業法》修正,環境部新訂還在認定標準實施前已覈定礦業用地,未曾實施環評且面積大於2公頃者,應補辦環評的規定,並建立既存礦場已達原核定開採總量或高程,如欲於原核定礦業用地內繼續實施採礦工程,應重新申請覈定礦業用地機制,因此調整刪除「礦業權展限」應辦環評規定。
第二,調整砍伐林木免實施環評的標的,以「經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永續經營人工林」取代「平地之人工造林」;第三,增訂小水力發電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覈確認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第四,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第五,增訂地熱發電位於部分環境敏感區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另調整位於一般區域應實施環評規模至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第六,增訂屋內型變電所邊界與國民中小學(含編定用地)、醫院邊界之直線距離50公尺以上者,免實施環評規定;第七,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之試驗性計劃免實施環評規定;第八,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長蔡孟裕補充,針對太陽光電部分,未來只要是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者,或是面積15公頃以上者都應該要實施環評,且爲了避免有人刻意分割避免環評情形,更增定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的規定。
至於新興能源部分,蔡孟裕說,雖目前的法規是爲了要鼓勵新興能源的研究發展,所以能免除環評,不過這也僅限於還還在試驗計劃階段者,如果要進入到商轉就需要回歸到發電設施相關的環評規定,且今天預告的是一個法規命令也可以隨時做滾動是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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