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修正公告空污排放限值 違規最高罰1500萬

環保署8月3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新增訂18項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並加嚴1項原有排放限值,總管制種類達到23項。(本報系資料照)

環保署8月3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新增訂18項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並加嚴1項原有排放限值,總管制種類達到23項。環保署表示,若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超過公告限值,可依法處最高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

環保署空保處長蔡孟裕表示,除了在「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新增訂18項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外,也同時增訂從「非法排放管道」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未來不管是從「合法排放管道」或「非法排放管道」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只要超過公告限值,均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

蔡孟裕指出,本次修正將排放限值區分爲經「排放管道」與「非法排放管道」排放等2類,是因近年稽查發現有不肖業者逕自以故意繞流偷排、將廢氣導入廠房設施管道間排放等,本次修正也是爲了嚴懲此種惡意污染空氣,危害民衆健康的行爲。

爲給予業者適當合理改善期程,本次修正公告附表二序號5至序號23的排放管道排放限值,包括三氯乙烯、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等19項物種,自2024年7月1日生效;其餘原公告已訂定的戴奧辛、氯乙烯單體、鎘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等4項物種排放限值,因本次修法未調整,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