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參與《禁蒙面法》遊行 涉非法集結判刑4個月
前香港衆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前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天被指控參與未經批准的港島區遊行,黃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綜合港媒今(13日)最新消息指出,東區法院裁決,古非法集結罪名成立。「黃之鋒被判監4個月,古思堯則被判監5個月。」
據瞭解,香港衆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因爲觸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目前仍在入獄服刑。這次判刑主要針對香港2019年10月5日生效的《禁蒙面法》,兩名被告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4歲)分別控罪參與該遊行。黃之鋒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古思堯則不認罪。
據港媒《東網》消息指出,他們於2019年10月5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臉上掛一個耳式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