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同住10多天 愛妻「妨害風化」遣送出境!白等23年怒離
結婚後僅同住10多天,愛妻因「妨害風化」被遣送出境!人夫等了23年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歡歡(均化名)在2001年結婚,但婚後歡歡僅來臺同居十幾天就無故離家,後來竟因妨害風化案件被遣送回大陸。阿國事後雖多次致電勸說返家,但歡歡均無意返回同住,甚至停用她的連絡電話。阿國不滿雙方早已斷絕聯繫,分居已有23年,因此依法請求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歡歡在2002年6月就因妨害風化案件,被強制出境後,曾在2005年4月申請入境團聚,但是因爲面談並未通過,所以入境申請並未核可。然而歡歡迄今都未被限制入境,卻並未再度申請入境。
法官考量,歡歡未再主動申請來臺與阿國同住,迄今均未曾與阿國聯繫,雙方未能共同生活,足見歡歡棄阿國於不顧,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也足認她毫無返家與阿國共同生活的意願,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情事。
此外,歡歡也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證明她有何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雙方分居迄今已經23年,可見婚姻信任基礎薄弱,夫妻間互信、互諒、互愛之基石無存,已無夫妻恩愛情義可言。
法官審酌,歡歡所爲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的本質相悖,足見雙方已然絕決,夫妻情分已盡,難期繼續共處,雙方感情破裂,婚姻基礎動搖,顯無和諧之望,已構成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歡歡應負較重之責。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判決離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