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深圳證監局對千峰基金、郭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千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郭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深圳千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峰基金或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公司所管理的千峰成長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及千峰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際負責投資運作的基金經理與基金合同約定不符。

二是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未按照上述基金產品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提供與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以上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2號,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郭凱自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依據《私募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深圳千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郭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