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通報七起典型違法案件

來源:江城日報

吉林市城市管理局通報七起典型違法案件

爲進一步發揮典型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強我市相關企業、個人守法意識,維護城市市容管理秩序,現將我市城市管理領域七起典型違法案件予以通報。

一、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處某公司未經覈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案。

吉林市某公司在裝修中,未經覈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其行爲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產生建築垃圾及爐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處置前5日內,向市、區市容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覈准同意後方可處置。

依據《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處置建築垃圾及爐渣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未予批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糾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並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處崔某施工車輛運輸建築垃圾沿途散落、泄漏案。

崔某在運輸建築垃圾造成沿途散落、泄漏,其行爲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運輸施工物料、建築垃圾、爐渣、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等散體、流體的車輛不得沿途散落、泄漏。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十二款之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運輸建築垃圾造成散落、泄漏的,責令運輸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改正,並處以其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崔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處郭某施工車輛帶泥上路行駛、污染路面案。

郭某施工車輛帶泥上路行駛、污染路面的行爲,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禁止施工車輛帶泥上路行駛。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十二款之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車輛造成帶泥上路行駛的,責令其立即糾正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其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由於此帶泥上路行爲情節嚴重,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郭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處何某運輸石子車輛未按規定封閉案。

何某運輸石子車輛未按規定封閉,其行爲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運輸施工物料、建築垃圾、爐渣、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等散體、流體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封閉。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十二款之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運輸散體車輛未封閉的,責令其立即糾正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其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何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處劉某未經批准擅自運輸處置(傾倒)建築垃圾案。

劉某未經覈准擅自處置(傾倒)建築垃圾,其行爲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產生建築垃圾及爐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處置前5日內,向市、區市容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覈准同意後方可處置。

依據《吉林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規定:擅自處置建築垃圾及爐渣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未予批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糾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並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劉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六、昌邑區城市管理執法大隊查處某公司擅自張貼廣告,且情節嚴重案。

某公司未經批准,僱用社會人員擅自在住宅區域單元樓道牆體、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粘貼廣告,粘貼數量較大,情節惡劣,嚴重影響市容,其行爲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噴塗各類標語、宣傳品、廣告。

根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十五款之規定:責令其立即清除,並對行爲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並處以其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組織者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其作出立即清理,並處以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吉林市城市管理局查處李某擅自張貼廣告案。

李某未經批准擅自在某小區周邊牆體上粘貼廣告,內容爲製作、修理捲簾門,影響市容環境,其行爲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噴塗各類標語、宣傳品、廣告。

根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十五款之規定:責令其立即清除,並對行爲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其作出立即清理,並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 | 吉林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