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通報8起違法典型案例
爲縱深推進
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整治行動
從源頭防範電動自行車火災
和道路交通事故
警示、教育、震懾
非法改裝、違法違規銷售等行爲
實現“查處一個,
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黃石市市場監管局
將全市電動自行車流通領域
部分違法案例予以通報
1.黃石港區某電動車商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認證電動自行車案
根據黃石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源線索,2024年9月26日,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黃石大道旁黃石港區某電動車商行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商行存在對外租賃非法改、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爲(加裝大功率鋰電池等)。
該商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電動自行車屬於強制性認證產品,非法加裝大功率鋰電池等行爲使產品與認證狀態不一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等規定,涉嫌構成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認證產品違法行爲,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商行立案調查,擬給予其罰款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3.6033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商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電動自行車購進時未裝配蓄電池,並加裝防護槓、加長鞍座,涉案產品貨值較大,相關生產、銷售單位涉嫌犯罪;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此外,還發現該商行使用的蓄電池未明示廠址、未明示產品執行標準等多個違法行爲,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將該違法線索移送蓄電池生產地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
2.黃石市某電動自行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電動自行車案
根據黃石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源線索,2024年9月13日,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於黃石港區王家裡的黃石市某電動自行車銷售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經營場所內待銷的1臺“小刀”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T23340-1Z)改裝、加裝了外扛、尾箱等。
該公司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屬於強制性認證產品,非法改、加裝外扛、尾箱等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等規定,構成銷售未經認證產品違法行爲,因該公司在2024年7月因同一違法行爲已受到行政處罰,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責令其將產品恢復原狀,並從重予以處罰,罰沒款共計4000元。
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的規定,決定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3.西塞山區某車行銷售未經認證電動自行車案
根據西塞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源線索,2024年10月18日,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沿湖路旁西塞山區某車行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車行經營場所內待銷的1臺“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R3189Z)改裝了鞍座、過流保護裝置等。
該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屬於強制性認證產品,非法改裝鞍座、過流保護裝置等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銷售未經認證產品違法行爲,因該車行在2024年7月因同一違法行爲已受到行政處罰,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責令其將產品恢復原狀,並從重予以處罰,罰款2150元。
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的規定,決定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4.下陸區某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9日,下陸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冶煉路旁下陸區某車行開展監督檢查,依法委託檢驗檢測機構對其經營場所內待售的2批次“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R2943Z、TDR3089Z)進行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相關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尺寸限值-鞍座長度”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2024年8月9日,下陸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件線索移送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支隊查處。
經查,該車行存在銷售非法改裝外扛、鞍座的電動自行車行爲,其產品質量經監督抽查被判爲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等規定,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該車行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4輛、沒收違法所得200元、罰款15900元的行政處罰。
5.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電動車經營店銷售擅自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1月4日,開發區·鐵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子鎮某電動車經營店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經營店待售的1輛“歐派”牌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尾箱,並對鞍座進行加長,車輛外觀與產品合格證明顯不符。經查,該經營店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屬於強制性認證產品,非法加裝尾箱、加長鞍座等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銷售未經認證產品違法行爲,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違法行爲進行了調查取證。
2024年11月5日,開發區·鐵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件線索移送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依法查處,目前該案正在依法辦理之中。
6.大冶市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9日,大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大冶市某電動車行開展監督檢查時,依法委託檢驗檢測機構對該車行經營場所內待售的2批次“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型號:TDR3008Z、TDR3059Z)進行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經檢驗,發現4輛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尺寸限值-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
經查,該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等規定,大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該車行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並給予其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4輛、罰款23600元的行政處罰。
7.大冶市某電動摩托車車行銷售未經認證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11日,大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大冶市某電動摩托車車行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該車行待售的5輛“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加裝了後座扶手、圍欄,與其產品合格證明示的外形簡圖明顯不一致。上述電動自行車車身外觀發生改變後,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該車行改變經強制性認證的涉案電動自行車結構後,未重新經過強制性認證便進行銷售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等規定,構成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產品違法行爲。大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該車行改正違法行爲,並給予其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8.陽新縣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21日,根據陽新縣人民檢察院移交的案源線索,陽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陽新縣某車行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車行銷售的8臺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等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規定的要求。
該車行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等規定,陽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該車行召回已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並給予其以下行政處罰:1.拆除並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鞍座8個;2.罰款20000元。
在此,黃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再次提醒全市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等經營者,堅持守法合規經營底線,不得銷售非法改裝、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將電動自行車整車與蓄電池拆分銷售;對擅自改裝原廠電氣配件、拆改限速、外設蓄電池托架、改造蓄電池槽盒、更換大容量蓄電池等違法行爲,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快進行查處,並持續進行整治;涉嫌犯罪的,堅決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提醒廣大市民,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謹防整車及蓄電池等關鍵附件結構性能與隨車產品合格證不符、非法改裝以及無正規經營場所的電動自行車,自覺抵制非法改裝行爲,防範化解電動自行車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對發現的銷售非法改裝、假冒僞劣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等違法線索,可撥打12315進行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並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