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秘書」官職賣20萬 前臺中和平區長籤承諾書賣官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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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遭撤職的臺中市和平區長林建堂,6年前參選首屆改制成原住民區的區長時,將機要秘書職務以20萬元「賣出」,還籤承諾書行賄者保證,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斥責他的行爲,破壞國家官箴,依準收受賄賂罪判刑1年,褫奪公權3年定讞。

林建堂擔任臺中縣議會議員時,因其配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遭裁罰,經執行機關查封,經濟陷入困窘,他在20014年間參選和平區長,爲籌措競選經費,以和平區公所機要秘書之職位交換私利,向王姓男子取得賄賂20萬元。

林男表示當選後將機要秘書一職給王的兒子擔任,在對方要求下他還簽下承諾書蓋章簽名,內容記載「當選後唯謀求落實爲地方服務宗旨,承諾本屆區公所秘書的職將委由地方人士王男推薦有資格之人士擔任,以符合地方各界期望。」

一、二審都認爲,林男破壞國家官箴,有虧選民所託,抹滅實行民主政治真義,將他判處1年,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的賄賂20萬元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林建堂因在2014年及2018年涉及準收受賄賂罪及背信罪,遭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今年5月間臺中市政府收到公懲公文後已將林男解除區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