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時造成工傷,公司以“自願加班”爲由拒絕賠償,法院判了!
員工自願加班,
在加班期間造成工傷。
公司以自己並非強制加班,
而是員工自願加班爲由拒絕賠償。
公司是否要賠償員工損失?
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田某在某傢俱製造公司從事木工,2020年9月加班期間,在公司車間操作出榫機時,右手被鋸片鋸傷。田某呼救後,同事趕到事故現場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爲:1.右手皮膚缺損;2.右4-5指缺失;3.右拇指指間關節、中指指間關節脫位;4.右1-3指指骨骨折;5.右1-3指血管神經屈肌腱缺損。
2021年7月,田某向該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21年10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爲田某受到的事故爲工傷。傢俱公司不服,認爲並非公司強制加班,系田某自願加班,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決定。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田某自願加班主觀上是爲了履行工作職責,客觀上傢俱製造公司獲取了勞動者付出的工作利益。勞動者雖系出於自願加班,但公司爲其提供了工作環境,也未明確制止加班行爲,故該勞動者加班的時間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延伸,應被認定爲在工作時間內,且其受傷亦是因操作出榫機導致,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因此,該加班時間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延伸、加班的地點屬於單位車間的工作場所,受傷的原因系從事工作所致,人社局的認定符合工傷認定的“三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應不予撤銷。
典型意義
勞動者出於責任心考量,在單位沒有加班制度或者明令加班下,爲了完成當日工作或者爲第二天工作的預備而自願進行加班,在此加班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只要符合工傷認定的“三要件”,即使未經單位安排,也應認定爲工傷。這一認定確保了勞動者在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時,能夠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和救治,及時救治和療愈工傷,減少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壓力。同時也強化了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和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的責任。通過個案的裁判,推動整個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提升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意識,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從而促進社會的公正和和諧發展。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