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 爲防範遏制會計違法行爲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新會計法系列解讀之六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會計法與註冊會計師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的處罰標準相銜接,加大了對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追究力度,爲防範遏制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對於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一、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的重要意義

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石,能夠有效增強市場信用、穩定市場預期、提升市場信心。但是,近年來惡性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頻發,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究其原因,財務造假的違法成本過低是重要影響因素之一。爲此,新會計法大幅提高處罰標準,加大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法律責任追究力度。

(一)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財會監督工作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對財會監督工作作出重要論述,強調“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都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形成巡視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合力,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要嚴肅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健全財會監督機制”等,對做好新時代財會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3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對新時代財會監督工作的系統謀劃和重大決策,是健全完善財會監督體制機制的重大頂層設計,是做好新時代財會監督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和行動指南。《意見》明確提出要嚴厲打擊財務會計違法違規行爲,堅持“強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風氣”,加強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依法嚴厲打擊僞造會計賬簿、虛構經濟業務、濫用會計準則等會計違法違規行爲,從嚴從重查處影響惡劣的財務舞弊、會計造假案件,強化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問責,持續提升會計信息質量。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財會監督的決策部署,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在新會計法中加大對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追究力度恰當其時。

(二)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是有效防範遏制財務造假、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現實需要。會計信息是經濟信用體系的基礎,只有促使微觀市場主體“財務賬本”信息真實準確,才能確保國家宏觀信息可靠、信用體系穩固。會計記錄反映經濟活動,一旦發生會計信息失真甚至財務造假,常常伴隨偷漏稅、違規貸款、國有資產流失、資本市場虛假信息披露等諸多連鎖問題,甚至引發類似安然事件的系統性風險。

近年來,康得新、康美藥業、瑞幸咖啡、華融、恆大地產等境內外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是原會計法對財務造假當事人處罰標準明顯偏低,違法成本與造假獲利顯著不匹配,如對財務造假企業的處罰上限僅爲10萬元,難以形成有效震懾。爲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新會計法中加大對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追究力度勢在必行。

(三)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是加強會計法與其他法律處罰標準相銜接、維護公平正義的具體舉措。加強法律之間處罰標準相銜接,有助於提高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形成統一高效的執法環境。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證券法等共同構建起了防範遏制會計違法行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法律體系。原會計法對單位財務造假的處罰標準是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註冊會計師法對中介機構審計造假的處罰標準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證券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的處罰標準是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當因財務造假同時追究會計責任、審計責任、信息披露責任時,原會計法相對較低的處罰標準容易導致財務造假罰款金額顯著低於審計造假和信息披露造假罰款金額。

參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處罰標準和處罰力度,加大會計違法行爲法律責任追究力度,能夠有效解決相關法律對財務造假和審計造假、信息披露造假罰款金額相差較大的問題,提高相關法律的協調性和一致性,爲防範遏制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爲加強會計法與其他法律處罰標準的平衡和銜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新會計法中加大對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追究力度十分必要。

二、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的具體體現

新會計法遵循“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設置罰款金額的幅度區間,大幅提高處罰力度。

(一)提高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等一般會計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上限,由五萬元提高至一百萬元。新會計法對於一般會計違法行爲的認定,與原會計法保持一致。新會計法在增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的基礎上,提高違法行爲罰款金額,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單位而言,當違法行爲情節較輕時,罰款金額的上限是二十萬元;當違法行爲情節較重時,罰款金額爲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二是對個人而言,當違法行爲情節較輕時,罰款金額的上限是五萬元;當違法行爲情節較重時,罰款金額爲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原會計法未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設置罰款額度的幅度區間,僅對單位和個人分別設置罰款額度,其中,對單位的罰款額度爲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額度爲二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

(二)提高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上限,由十萬元修改爲“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新會計法對於財務造假違法行爲的認定,與原會計法基本保持一致,但將原會計法的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合併爲一條。新會計法與證券法的處罰力度相銜接,在增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以違法所得爲參考系,採用倍比罰金制。其中,對違法所得在二十萬元以上的,罰款金額爲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罰款金額爲二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金額,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設置罰款金額的幅度區間並提高處罰金額,情節較輕時,罰款金額爲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情節較重時,罰款金額爲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原會計法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爲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爲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三)提高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上限,由五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新會計法對於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進行財務造假的認定,與原會計法保持一致。新會計法在增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設置罰款金額的幅度區間,提高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其中,當違法行爲情節較輕時,罰款金額爲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當違法行爲情節較重時,罰款金額爲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原會計法對當事人的罰款金額爲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三、貫徹落實新會計法的具體舉措

各單位、中介機構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學習貫徹落實新會計法,充分認識本次會計法修改的重要意義,依法履行相關職責,有效防範遏制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爲。

(一)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監督。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經濟業務、財務管理、會計行爲的日常監督。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內部會計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明確內部監督的主體、範圍、程序、權責等,落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責任。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監督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財會工作和財會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內部應當明確承擔會計監督職責的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業務、財會行爲和會計資料的日常監督檢查,財會人員要加強自我約束,遵守職業道德,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會事項,有權檢舉單位或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爲。

(二)發揮中介機構執業監督作用。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等中介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審計鑑證、資產評估、稅收服務、會計服務等職責,確保獨立、客觀、公正、規範執業。切實加強對執業質量的把控,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風險分類防控,提升內部管理水平,規範承攬和開展業務,建立健全事前評估、事中跟蹤、事後評價管理體系,強化質量管理責任。持續提升中介機構一體化管理水平,實現人員調配、財務安排、業務承接、技術標準、信息化建設的實質性一體化管理。

(三)進一步規範會計行政執法。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新會計法的學習、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分層級、分地區組織會計行政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正確理解新會計法的立法原則、基本制度和各項規定。要加強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僞造會計賬簿、虛構經濟業務、濫用會計準則等會計違法違規行爲,從嚴查處影響惡劣的財務舞弊、會計造假案件。要遵循“過罰相當”原則,依據新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和違法事實,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作出處理處罰,確保罰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要堅持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將普法教育貫穿於行政處罰全過程,充分利用會計監督檢查成果,有效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過曝光會計違法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強化震懾,引導單位和個人依法規範開展會計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