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依法反制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

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爲何要出臺這部法律,能否有效實現反制,是否會影響我國的對外開放?圍繞輿論關心的話題,記者採訪相關國際專家予以解讀。

反制裁立法具有國際法上的正當性

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規定,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專家表示,一段時間以來,某些西方國家出於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識形態偏見,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依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所謂“制裁”,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西方國家以其國內法爲依據制裁我國,在國際法上不具正當性。”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表示,這些國家以涉疆、涉藏、涉港、涉臺等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項爲由,制裁我國實體個人,違反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原則,在國際法上具有明顯的非法性

霍政欣還表示,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爲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是爲了捍衛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原則,是爲了反對霸權主義強權政治,“所以,這部法律與西方制裁我國的法律形成鮮明對比,前者在國際法上具有正當性。”

“中國有句古話,叫‘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我國制定反外國制裁法在性質上屬於反制。”霍政欣介紹,美國等西方國家制裁我在先,屬於國際不法行爲,我反制在後,可謂有禮有力有節,符合國際法原則。

善於運用國際規則開展鬥爭

專家表示,反外國制裁法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充實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法律“工具箱”,因而是運用法治手段,理性和文明地維護國家主權。

霍政欣介紹,在該法出臺之前,我國已經積累了一些反制實踐,比如外交部多次宣佈對蓬佩奧、盧比奧等美西方國家肆意侵害我國利益的官員和個人實施制裁,商務部先後發佈《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等。

“不過,我國之前的反制裁基本停留在運用行政手段層面,從法治體系上講還缺少一部綜合性的國家法律提供支撐。”霍政欣認爲,反外國制裁法的出臺爲我國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今後實施反制裁措施,提供了國家立法的有力支撐和充分保障。

“我國實施反外國制裁法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遵守依《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李慶明表示,聯合國大會決議多次強調反對一國濫用法律域外效力影響到其他國家的主權及在其管轄下的實體或個人的合法權益,要求立即廢除各種對他國公司和國民強加制裁而具有域外性質的單方面法律,並呼籲所有國家不承認任何國家單方面制定而具有域外性質的任何強制性經濟措施或立法。

專家介紹,反外國制裁法立法與各國普遍實踐一致,不少國家都已制定名稱、形式各異但內容大同小異的阻斷立法,反制外國的不友好、歧視性措施。例如,俄羅斯有反制裁立法,歐盟、加拿大、墨西哥等也曾針對美國的單邊制裁制定《阻斷法》。

李慶明表示,此次反外國制裁法立法,既總結我國反制實踐和相關工作做法,又梳理國外有關立法情況,還充分考慮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出臺反外國制裁法,表明我國越來越善於運用國際規則開展鬥爭。”

中國擴大開放的決心堅定不移

有人擔心,制定實施反外國制裁法,是否會給國家對外開放帶來不利影響。對此,專家認爲這種情況不會出現,中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決心和意志是堅定不移的。

“該法並不會影響境外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環境。”李慶明表示,當前反而是一些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作出的所謂“制裁”,已經嚴重影響到國際供應鏈價值鏈的有效平穩運轉。出臺反外國制裁法既是我國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長臂管轄的政策宣示,也是我國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的法律保障,還是更好地實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

李慶明指出,我國實施反制措施,只針對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對中國造謠污衊和遏制打壓的實體和個人,並不影響守法經營的市場主體和普通民衆,並將繼續推動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依法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霍政欣也認爲,反外國制裁法是爲了反制外國所謂“單邊制裁”,維護國際法治。同時,近年來我國頒佈的涉外法律法規,包括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表明我國擴大開放的決心沒有變,走和平發展道路的外交政策沒有變,擁抱經濟全球化立場沒有變。未來,我國將注重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維護國家權益和解決發展中的問題。“所以中國的法治環境會不斷改善,對外開放的大門會越開越大,利好外商投資。”霍政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