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遇國道大塞又「屎滾」 走路肩遭罰要法官撤單遭打臉

駕駛遇國道大塞又「屎滾」,走路肩遭罰要法官撤單遭打臉。(中時資料庫)

一名余姓男子在國道2號上遇塞車違規行駛路肩遭民衆錄影檢舉,吃4000元罰單,但他主張當時肚子痛,國道又已成大型停車場,不得已才行駛到路肩下到加油站休息。但法官認爲,余男違規開路肩明確,且事前就要提早注意路況責任,不能以塞車當藉口,而且也未能舉證是否真的肚子痛,因此駁回起訴,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余姓男子 109 年 9 月 1 日 7 時 50 分許,駕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 2 號東向17.3公里處時,遭民衆錄影檢舉,而遭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警員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非開放路段)」之違規開單告發。余男不服申訴,仍遭裁罰4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一怒之下提起行政訴訟。

余男辯稱,案發當下9 月 1 日一早,國道 2 號東向接北 2 高路段就異常塞車,跟平日 7 點的塞車狀況不同,國道 2 號變成大型停車場。但當天身體不舒服,聽警廣電臺表示,車流已回堵到北上中和交流道,南下也回堵到龍潭交流道,在肚子越來越痛的情況下,不得已才切到路肩行駛,結果路肩也大塞車,也就沿着路肩慢慢行駛到八德下交流道至加油站休息。在嚴重塞車路段,不見國道警察指揮交通任憑道路嚴重塞車,且當下連路肩都塞車,自己是逼不得已才行駛路肩。

法官審理後認爲,駕駛人在出門前自應查詢路況及車況,不得以此做爲藉口免 責。就身體不舒服的部分,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爲,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爲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但須客觀上確有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之情形才適用。

法官認定,余男確有「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行爲,依裁基準規定:「小型車」、「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處罰鍰4000 元。是本件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9 款、並記違規點數1 點,處分並無違誤。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