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訓班露天燒落葉挨罰10萬元 負責人不服提告敗訴
莊姓男子在桃園經營汽車駕訓班,被檢舉場內有露天燃燒情事,經環保局裁罰1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小時。他不服提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認爲無理由,判他敗訴,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莊姓男子在桃園經營汽車駕訓班,被檢舉場內有露天燃燒情事,經環保局裁罰1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小時。他不服提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認爲無理由,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接獲民衆陳情,指莊姓男子經營的汽車駕訓班場內有露天燃燒情事,因此於2012年8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駕駛班內露天燃燒除草後堆置的孤枝落葉,且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1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小時。
莊姓男子不服提告,主張稽查當日明確告訴稽查人員不是他做的,但對方表示若不願意配合只要請員警到場。他已70多歲深怕事情複雜只好聽從指示簽名。
他認爲,稽查過程有瑕疵,而當日實爲他的孫子及鄰居兒童拿打火機燒螞蟻窩及焢窯,並非他所指示,原處分應處罰實際的行爲人,且原處分裁罰金額過高。
桃園市政府辯稱,環保局稽查人員在稽查過程並無違誤。另本案經莊男確認現場焚燒情形後由他簽名確認,桃園市政府始據以處分,莊男起訴稱其非行爲人,明顯與稽查紀錄所載內容不符,且莊男並未就此提出相關資料佐證,自無可採等語置辯。
法院審理後,認定原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莊男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