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最高檢印發
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爲深化“檢護民生”專項行動,指導各地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涉勞動者權益保障案件,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涉及“四大檢察”法律監督履職領域。
這批案例包括謝某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厲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陳某華、李某、黃某、劉某輝盜竊案,胡某林與陝西某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抗訴案,張某嶺等175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支持起訴案,鄒某某與四川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確認檢察監督案,範某海與新疆某縣人社局、社保中心行政訴訟執行監督案,吉林省樺甸市檢察院督促保護農村勞動者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等。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並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檢察機關要立足“四大檢察”法律監督基本格局,統籌發揮各項檢察職能,深入推進“檢護民生”專項行動,充分運用各種履職方式,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解決勞動者急難愁盼,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勞動者合法權益,不斷提升廣大勞動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讓勞動者更有保障、更有尊嚴。
關於印發《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勞動者
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爲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檢護民生”專項行動,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涉保障勞動者權益案件,進一步加強依法懲治惡意欠薪、對困難勞動者依法支持起訴、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等工作,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勞動者合法權益,持續做實人民羣衆可感受、能體驗、得實惠的檢察爲民,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選編了“謝某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等案例作爲《檢察機關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作爲“檢護民生”專項行動系列典型案例之一。現印發你們,供各地參考借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4月28日
案例一
謝某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關鍵詞】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代爲清償 行刑銜接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謝某實從某建築勞務公司處承包安徽省臨泉縣某工地的建築安裝工程,後謝某實組織農民工施工,該項目完工以後,部分農民工工資未發放。2023年1月19日,謝某實與勞務公司決算確定工程款爲245萬餘元,勞務公司已全部支付完畢,謝某實書面承諾將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全部發放。2023年2月,經臨泉縣人社局覈實,謝某實共拖欠23名農民工工資共計45萬餘元。該局向謝某實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謝某實足額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謝某實未在指定期限內支付,且存在逃匿情形。
2023年3月28日,謝某實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2023年7月13日,臨泉縣人民檢察院對謝某實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臨泉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謝某實未提出上訴。
【檢察履職過程】
1. 行刑銜接,引導偵查。檢察機關依託“兩法銜接”機制,經與人社部門溝通,發現謝某實欠薪數額較大、涉及勞動者人數衆多、存在逃匿情形,已涉嫌犯罪。檢察機關建議人社局將案件線索移送臨泉縣公安局,並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蒐集、固定、完善相關證據,從源頭把好案件質量關。
2. 能動履職,促成代償。爲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化解社會矛盾,檢察機關聯合人社部門與總承包方勞務公司開展協商,告知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由總承包單位先行代償,再向分包單位進行追償。勞務公司於2023年5月墊付全部欠薪,由勞動部門及時發放。檢察機關對欠薪發放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勞動者進行回訪,確保勞動者權益保障落到實處。
3. 寬嚴相濟,當嚴則嚴。謝某實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仍不支付,情節較爲惡劣,考慮到其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量刑建議被法院判決採納。
【典型意義】
高質效辦理好依法懲治惡意欠薪案件,要求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惡意欠薪犯罪的同時,還要將更多的精力放在追繳欠薪、追贓挽損工作中,切實幫助農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資,把檢護民生的要求落到實處,實現案件辦理“三個效果”的統一。實踐中建築工程領域違法分包給個人包工頭的現象多發,爲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相關規定明確指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的工資責任。本案中,檢察機關將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爲首要任務,積極促成總承包方墊付全部欠薪,優先保障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發放,保障民生民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同時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責,本案中勞務公司已將全部工程款向謝某實支付完畢,謝某實經臨泉縣人社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且存在逃匿情形,檢察機關依法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效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震懾作用。
案例二
厲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關鍵詞】
行刑銜接 寬嚴相濟 司法救助 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厲某等人共同設立上海傑司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司公司),僱傭朱某等人從事餐飲服務工作。2020年5月起,傑司公司拖欠朱某等15名員工兩個月工資共計人民幣14萬餘元。朱某等人向上海市虹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虹口區人社局)投訴,該局受理後多次要求厲某等人配合解決問題,但厲某等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2021年8月16日,傑司公司至上海虹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虹口區市場局)註銷登記。2021年8月17日,虹口區人社局不知公司已註銷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傑司公司補發工資,後於2022年11月3日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傑司公司原股東厲某等人於2022年11月19日前支付拖欠工資,厲某在指定的期限內仍拒不支付。
2022年12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監督虹口區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2023年4月,厲某在家屬的幫助下支付全部拖欠工資,並自願認罪認罰。2023年8月,虹口區檢察院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厲某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表現,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1. 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犯罪線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022年9月,朱某等15名被傑司公司拖欠工資員工,至虹口區檢察院反映被欠薪情況。控告申訴部門與刑事檢察部門共同研商,認爲傑司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厲某等人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遂與區人社局召開聯席會議,引導行政執法機關全面收集證據,並建議區人社局向虹口區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線索。在虹口區檢察院的督促下,虹口區公安分局於2022年12月19日決定立案偵查。
2. 準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訴。虹口區公安分局立案後,厲某主動投案,但以股東之間有糾紛爲由拒絕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虹口區公安局決定對厲某刑事拘留並提請批准逮捕。虹口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全面聽取被拖欠工資員工的意見、厲某的供述及辯解,充分釋法說理,開展認罪認罰教育,告知厲某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不能對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追責。後厲某在家屬的協助下全額支付拖欠工資,相關糾紛通過民事訴訟予以解決。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綜合厲某經釋法說理能夠自願認罪認罰並積極履行義務、化解矛盾糾紛等情況,依法對厲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3. 積極開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經調查覈實發現,涉案農民工多以臨時務工爲主、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難,且臨近傳統春節假日,爲幫助涉案農民工渡過難關,積極開展司法救助,累計向符合條件的24名困難農民工,發放救助金共計人民幣18.2萬元。
4. 依託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助推行業主管單位堵漏建制實現訴源治理。針對傑司公司利用制度漏洞註銷登記逃避處罰的問題,虹口區檢察院分別向虹口區人社局、市場局制發檢察建議,與虹口區人社局、區市場局會籤《關於建立涉勞動糾紛案件行政監管與行政檢察工作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建構“企業惡意註銷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模型”,完善涉勞動糾紛領域案件的註銷預警、信息通報、線索移送、檢行協作等機制,有效填補行政主管單位因信息不暢導致企業通過惡意註銷逃避法律責任的管理漏洞。
【典型意義】
1. 健全行刑銜接機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完善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的溝通協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對於暢通行刑銜接意義重大。本案依託行刑銜接工作溝通機制,檢察機關獲悉農民工與餐飲企業的矛盾糾紛,及時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取證、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和建議,建議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同時依託犯罪線索移送備案機制,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開展監督。
2. 一體綜合履職發揮檢察合力,全面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爭議糾紛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處理不慎既無法保障勞動者權益,也易引發羣體性矛盾。本案辦理中,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督促移送犯罪線索、監督立案、司法救助等多項職責,全方面、多渠道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既審慎穩妥辦好案件,也依法化解社會矛盾。
3. 依法能動履職,融合治罪與治理。由於行政執法部門與市場登記部門間的信息壁壘,產生了企業惡意註銷逃避法律責任亂象。檢察機關通過調查研究發現深層次社會治理問題,主動與行政執法部門、市場登記機關協同治理,建立限制註銷預警函機制,有效破解“信息孤島”問題,協同發現並糾正未履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而惡意註銷的行爲,實現類案治理,以“我管”促“都管”。
案例三
陳某華、李某、黃某、劉某輝盜竊案
【關鍵詞】
護薪惠民 寬嚴相濟 化解矛盾 延伸治理
【基本案情】
陳某華、李某、黃某、劉某輝等四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臨浦鎮某項目工地當鋼筋工,主要負責切斷鋼筋、製作造型等。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間,四人因工資被拖欠,經濟拮据,經商議後決定以部分人員望風、部分人員剪鋼筋的方式合夥盜竊所在工地鋼筋,後續通過電動三輪車將鋼筋運送至廢品回收站出售牟利,利益均分。其中陳某華、李某盜竊11次,分別獲利2000餘元;黃某盜竊8次,獲利1200元;劉某輝盜竊6次,獲利900元。
案發後,陳某華等四人均在工地現場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全額退出違法所得。審查起訴階段,陳某等四人認罪認罰,檢察機關綜合四人實施盜竊犯罪系因欠薪生活陷入困頓而引發,雖盜竊次數較多,但每次盜竊的數額相對較小,最終依法對陳某華等四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1. 嚴審細查,探究犯罪背後原因。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中,陳某華等四人稱盜竊事出有因,系由於工地負責人拖欠工資導致經濟拮据,四人擔心九月份開學無法及時支付孩子學費而實施了盜竊。爲進一步覈實上述情況,檢察機關聯繫犯罪嫌疑人所在工地“工頭”,詢問相關情況,同時電話聯繫犯罪嫌疑人原籍地村幹部,瞭解其各自家庭情況,證實犯罪嫌疑人均爲各自家庭的經濟支柱,本次盜竊犯罪動機自述真實可信。
2. 寬嚴相濟,修復受損社會關係。陳某華等四人盜竊次數最多達11次,均已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四人的盜竊犯罪系欠薪引發,案發後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並取得諒解,主觀惡性較低,且四人均無前科,檢察機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四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3. 化解矛盾,切實維護勞動者權益。雖然本案涉案僅4人,但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該工地被欠薪的鋼筋組農民工還有15人,且案發時間系農曆新年前,欠薪導致農民工無法回家過年,影響老百姓合法權益,破壞安定祥和的社會秩序。檢察機關多次與工地負責人進行溝通,要求及時支付工資,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後又會同派出所實地走訪工地,再次督促工地負責人及時支付欠薪。工地負責人最終於2024年1月30日(農曆臘月二十)向包括本案4名涉案人員在內的19名鋼筋工支付了拖欠的2023年6至12月工資共計17.1萬元,確保農民工安心回家過年。
4. 形成合力,實現治罪到治理。本案辦結後,檢察機關適時走訪案件相關企業,瞭解當前工程進展、人員管理以及法律服務需求等情況,精準提供檢察服務,實現民憂、企憂一起解。根據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形成案件專題報告提交區委政法委,區委政法委牽頭召集公安、法院、人社、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進行專題會商,進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和銜接工作。
【典型意義】
1. 打擊犯罪與權益保護並重。一方面,不簡單就案辦案,本起盜竊犯罪是由欠薪而引起的錯誤“自力救濟”案件,辦案中檢察機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讓被欠薪的勞動者在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同時,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另一方面,注重權益保護,既幫助本案的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討薪,又延伸到其餘15名被欠薪工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 個案辦理與延伸治理同步。檢察機關堅持訴源治理,在考慮個案發生原因的同時,也深入思考和探究類案規律及其背後存在的深層次社會治理問題。本案中,檢察機關發現欠薪問題若不及時解決,可能引發盜竊等次生問題,同時也極易引發羣體信訪和社會輿情,亟待綜合施策,形成“一類事”的治理合力和長效機制。爲此,檢察機關主動向當地政法委彙報,提出治理建議,促進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達成執法司法共識,爲根治欠薪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四
胡某林與陝西某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勞動爭議糾紛抗訴案
【關鍵詞】
勞動爭議 工傷保險待遇 約定合法性 司法審查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9日,胡某林入職陝西某建築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勞務公司),擔任砼工工長一職。2017年3月27日,胡某林在工地工作時受傷,當日住院,共住院治療22天。2017年5月6日,某勞務公司與胡某林簽訂《協議書》約定,對胡某林2017年3月27日在項目工地摔傷一事,賠償醫療費55000元,一次性補償88000元。同時約定付清上述費用後,雙方就此事不存在任何爭議,案結事了。胡某林認可收到補償款88000元,醫療費55000元已由某勞務公司直接支付醫院。2019年6月1日,西安市長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對胡某林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爲工傷。2019年9月20日,西安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書》,鑑定胡某林的傷殘等級爲九級;2020年7月3日作出《鑑定結論書》,確定胡某林的停工留薪期爲七個月,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胡某林受傷之後再未到某勞務公司上班。2020年8月11日,胡某林以EMS快遞方式向某勞務公司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某勞務公司確認收到該通知書。
胡某林向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某勞務公司支付其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胡某林的仲裁請求。某勞務公司不服,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某勞務公司無需向胡某林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西安市雁塔區法院一審判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某勞務公司向胡某林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差額143630.94元。某勞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西安市中院認爲,雙方2017年5月6日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胡某林作爲具備意思自治的成年人,未提供證據證實協議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亦未提起撤銷之訴,向某勞務公司主張工傷待遇的請求不能成立。判決某勞務公司無需支付胡某林工傷保險待遇143630.94元。胡某林不服二審判決,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及審查情況 胡某林向西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檢察機關通過調閱原審卷宗、詢問雙方當事人、檢索同類已生效判決案例,重點審查:一是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本案胡某林與某勞務公司達成工傷補償協議時,其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評定均未作出,系在缺乏實際判斷、處於危困狀態下所籤。協議補償數額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數額,結果顯失公平,有權要求某勞務公司予以補足。二是案涉協議書補償費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協議書僅約定補償胡某林傷殘補助金、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等費用,未包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同於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系解除勞動關係時,對勞動者給予的工傷救濟。停工留薪工資是對勞動者因工傷不能工作期間給予必要的補償和救濟。以上費用某勞務公司亦應予支付。三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權變更雙方協議約定的補償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工傷保險待遇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監督意見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爲,爲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受到工傷的勞動者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工傷的賠償事宜進行約定,但約定不能排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權利。故賠償數額顯失公平時,勞動者可以就工傷保險待遇差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由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生效判決以約定賠償金額等事項已實際履行爲由,認定某勞務公司無需支付胡某林工傷保險待遇143630.94元,適用法律錯誤。2023年10月,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西安市中院審理後認爲,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應予採納。於2024年3月29日作出再審民事判決,判令某勞務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胡某林工傷待遇差額124876.56元。
【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在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準確把握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建立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勞動者在工傷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工傷的賠償事宜進行協商約定,但約定不能排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減損勞動者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權利。本案雙方簽訂協議時,工傷認定、傷殘等級評定未作出,勞動者對自身傷殘情況認識不足,雙方約定的一次性補償費用未完全涵蓋法定項目。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工傷保障範圍,抗訴後促使用人單位增加補償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雙方協議中未約定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切實加強了對勞動者的工傷救濟,全面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檢察履職“力度”提升了民生“溫度”。
(二)檢察機關應當全面審查勞動關係中相關約定合法性,保障勞動爭議領域實質公平。勞動用工法律關係中,勞動者一般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尤其在建築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中,普遍存在勞動者法律意識不強、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的現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工傷補償協議有異於一般的民事合同,不能過分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司法機關對於雙方合意應當主動進行審查,在法律框架下對約定內容進行規制和約束,確保符合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規定,防止用人單位以雙方“自願”合意的形式,規避法律強制性義務,導致勞動者在危困情況下權益受損。本案檢察機關通過抗訴,維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威性與統一適用,彰顯了國家工傷保險制度要義,也爲勞動者羣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參照樣本,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案例五
張某嶺等175名農民工
追索勞動報酬支持起訴案
【關鍵詞】
追索勞動報酬 調查覈實 支持起訴 檢護民生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22年1月,張某嶺等175名農民工受僱於山東省德州市某環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環衛公司),從事某鎮轄區內的環衛保潔及生活垃圾清運工作。張某嶺等人依約完成任務後,環衛公司拖欠工資,被拖欠工資從幾百到幾千元不等,張某嶺等人要求某環衛公司支付,但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諉,不予支付。後張某嶺等人多次前往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追索勞動報酬未果。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及審查情況 2022年6月,張某嶺等175名農民工向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德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請求幫助索要勞動報酬。德城區人民檢察院經研判認爲,所涉農民工基本上是60歲以上老年人,生活困難,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自身維權能力較弱,符合支持起訴條件,依法應予受理。受理該案後,德城區人民檢察院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協助申請法律援助。積極溝通法律援助中心爲175名農民工指派法律援助律師。二是聯合區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區司法局等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商討案情,研究解決方案,並共同到某環衛公司實地調查走訪,向某環衛公司釋法說理,告知相關法律後果,督促某環衛公司積極配合。三是開展調查覈實。德城區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張某嶺等175名農民工沒有留存工資條、勞務合同等能夠證實勞動關係和欠薪數額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訴訟請求。
調查覈實 檢察機關圍繞以上事實依法開展調查覈實:一是逐一對175名農民工和某環衛公司會計人員進行詢問,瞭解每名農民工的入職渠道、勞動崗位、勞動地點、工資計算標準、結算方式等信息,確認涉案175名農民工均與某環衛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二是調取環衛公司的財務資料、工資清單、銀行流水,覈實工資應發、實發數額,並同175名農民工覈對欠薪數額,最終查明某環衛公司拖欠工資共計603955.86元,並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固定證據。
支持起訴意見 德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張某嶺等175名農民工與某環衛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某環衛公司未支付勞動報酬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其訴請支付勞動報酬於法有據。2023年4月,德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支持張某嶺等175名農民工訴請勞動報酬的意見,建議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受理張某嶺等175名農民工訴訟案後,德城區人民檢察院協助農民工申請減免訴訟費用,後聯合德城區人民法院共同開展庭前調解。某環衛公司雖認可欠薪事實及數額,但以鎮政府未支付其外包費用爲由,提出沒有能力向農民工實際支付工資。德城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調取某環衛公司與鎮政府的民事訴訟案卷,查明某環衛公司對鎮政府享有到期債權,遂及時引導農民工申請對該債權保全,保障能夠優先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最終該批支持起訴案件均以調解結案,175名農民工被欠工資全部給付完畢。
結合本案辦理,德城區人民檢察院與德城區人民法院、德城區司法局會籤《關於加強民事支持起訴協作配合工作的實施意見》,加大本地區對弱勢羣體保護的協作力度。
【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辦理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支持起訴案件時應加大調查覈實力度,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農民工等弱勢羣體是“檢護民生”專項行動關注的重點人羣,依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既關係農民工切身利益,也是檢察機關落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重要體現。實踐中,農民工往往法律意識欠缺、維權能力不足,是典型的支持起訴對象,檢察機關應當加大調查覈實力度,幫助收集支持農民工具體訴訟請求、證明案件爭議事實的相應證據,消除弱勢羣體訴權障礙,實現雙方當事人訴權的實質平等。
(二)檢察機關維護弱勢羣體合法權益,應當堅持能動履職,踐行司法爲民,強化訴源治理,持續做實民生司法保障。“解‘薪’事、護民生”是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重要方面,也是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司法實踐的生動體現。支持起訴不是目的,檢察機關以農民工訴訟困難羣體及時實現權益爲目標,通過釋法說理、聯合調解等方式,縮短訴訟時間,防止農民工因訴訟加重生活困難,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儘快實現弱勢羣體合法訴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檢察機關通過能動履職,讓人民羣衆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爲保障和改善民生貢獻檢察力量。
案例六
鄒某某與四川省某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確認檢察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勞動者權益保護 工傷認定 熱射病
【基本案情】
羅某某系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19時,羅某某工作結束收拾工具時突然暈倒,後送醫院治療,7月25日經醫治無效死亡。羅某某的《出院病情證明書》記載:“1.熱射病;2.左側額顳頂枕葉-基底節區大片梗塞……”四川某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爲,符合熱射病並腦挫裂傷出血梗死(繼發大葉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四川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認爲,羅某某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且申請人未能提交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或者證明書,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鄒某某(系羅某某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某區法院一審認爲,不管是中暑還是暈倒後頭部着地致腦挫裂傷出血梗死,均不是羅某某本身的疾病,而與其在高溫的工作環境中連續工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認定爲因工受傷(死亡),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羅某某在醫院的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現有證據既不能證明羅某某在倒地時頭部着地受傷的事實,也不能證明羅某某患職業病的事實。司法鑑定不是職業病鑑定機構作出的職業病鑑定,不能證明羅某某患職業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鄒某某的訴訟請求。鄒某某申請再審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 鄒某某於2021年2月24日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某市檢察院審查後提請四川省檢察院抗訴。
調查覈實 省檢察院成立以檢察長爲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調查覈實後查明,鄒某某未能補正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原因是某市沒有具備對職業性熱射病進行診斷資質的機構,鄒某某向當地多家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診斷申請均未被受理。鄒某某申請檢察監督後,向具備職業性熱射病診斷資質的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以下簡稱華西四醫院)提出診斷申請。鑑於鄒某某自身無法提供羅某某的職業史證明等材料,檢察機關應鄒某某和華西四醫院請求,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出具《關於羅某某的情況說明》。華西四醫院作出結論爲職業性中暑(熱射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市人社局和工程公司均無異議。
監督意見 省檢察院審查認爲,羅某某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屬於行政訴訟的新證據,能夠證明羅某某患有的熱射病屬於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應當認定工傷。遂於2023年11月14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 2024年4月2日,省法院開庭再審本案,省檢察院檢察長和省法院院長同庭履職,當庭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市人社局表示接受法檢兩院建議,實質啓動工傷認定程序;鄒某某當庭表示認可並撤回再審請求。省法院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推進治理 針對在辦案中發現的職業病診斷和鑑定機構覆蓋面較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防治意識不強、職業病診斷和工傷認定程序複雜等問題,省檢察院、省法院向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建議,聯合召開勞動者權益保障座談會,共同推動完善職業病防治管理體系,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典型意義】
工傷認定是受傷職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人民檢察院辦理工傷行政確認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發現裁判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等確有錯誤,或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進人社部門依法認定工傷,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本案中,四川省檢察機關認真深入審查勞動者未被認定工傷的原因等,依職權開展調查覈實,在鄒某某提供了熱射病職業病診斷證明的新證據後,依法提出抗訴。再審中,人民檢察院會同人民法院開展實質性化解,人社部門主動糾正原行政行爲,鄒某某撤回再審請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職業病診斷難、週期長等工傷認定問題,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加強溝通協調,完善職業病防治、認定和保護體系,共同守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案例七
範某海與新疆某縣人社局、
社保中心行政訴訟執行監督案
【關鍵詞】
行政訴訟執行監督 勞動者權益保護 工傷保險 先行支付
【基本案情】
範某海系新疆烏魯木齊某公司員工,但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工傷保險。2013年7月,範某海在某縣工地工作期間,從車輛駕駛室摔下致頸椎骨折,被認定爲工傷、傷殘三級。縣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給予範某海工傷保險待遇等142萬餘元。因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賠償未能到位。2021年7月,範某海向公司註冊地社保中心申請先行給付,該社保中心答覆應由實際經營地某縣社保中心辦理。範某海遂向某縣人社局、某縣社保中心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縣人社局書面答覆不予辦理。範某海提起行政訴訟。2022年10月,某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令某縣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範某海認爲判決未明確先行支付的金額申請再審,後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3年9月,範某海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市檢察院審查認爲,法院判決未直接確定先行支付金額,並無不當。市檢察院審查中瞭解到,範某海的真實訴求是儘快獲得足額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判決生效已經一年,縣社保中心仍未履行先行支付義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縣社保中心辯解未履行判決的原因是支付系統無法覈算金額,而且不確定是否應由其支付。理由是,本案工傷發生於2013年,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於2016年開始執行,該意見關於“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在生產經營地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對本案不具有溯及力,不應當依照該意見判令其承擔支付義務。爲打消行政機關疑慮,檢察機關組織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教授等參加。最終一致認爲,該意見是對《工傷保險條例》執行中有關管轄問題的明確,按照程序從新原則,應當適用。檢察機關遂依法向某縣社保中心提出檢察建議。某縣社保中心積極申請上級支持,解決系統不能覈算的問題,於2013年12月14日向範某海先行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27萬元,自2024年起,每月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2680餘元。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有利於職工受傷後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檢察院辦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本着解決受傷職工急難愁盼的態度,既要審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不當,確保裁判結果公正,還要監督糾正訴訟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確保執行到位、合法。本案中,某市檢察院經過全面審查,認定範某海監督申請理由不成立,同時發現行政機關因對相關規定的溯及力存在不同認識,進而遲遲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遂通過公開聽證消除了分歧,並依法開展行政訴訟執行監督,敦促行政機關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八
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
農村勞動者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農村勞動者權益 檢護民生 農機安全
【基本案情】
吉林省樺甸市位於吉林省東南部丘陵山區,地塊細碎凌亂、坡多臺多埂多、形狀不規則,大中型農業機械難以進地作業,小型農機使用較爲普遍。自2020年至今,樺甸市範圍內因無證駕駛農機、私自改裝、違法上路、使用違法拆卸和拼裝農機、擅自拆除安全防護、操作使用不當等原因出現死亡、重傷和輕傷等事故多發,且受傷人數呈逐年上升趨勢,農機傷人的傷害程度較爲嚴重。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3年5月初,“益心爲公”志願者向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樺甸市院)反映本案線索。樺甸市院決定立案調查。經向樺甸市人民醫院、中醫院調取近年來因操作農機致傷情況,查明農機致傷145人,其中2020年39人,2021年47人,2022年59人,同比分別增長20.5%、25.5%,呈逐年上升趨勢。在145起事故中,共造成輕傷96人、重傷48人、死亡1人,致傷農機多爲單壟收割機、倒糧機及旋耕機。經與樺甸市殘疾人聯合會提供的身份信息比對,發現2020年以來因使用農機致殘人員8人。
樺甸市院從農機生產、銷售、使用、改裝等多角度入手開展調查,實地走訪農機制造、銷售、維修企業,瞭解農機出廠標準、操作規範及安全事項等情況。深入全市10個鄉鎮街道入戶調查農機致傷人員46人。調查發現,農機登記不規範、操作人員無證上崗、農機改裝和帶病作業等問題是引發農機事故的重要原因。
同年7月25日,樺甸市院依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針對無證駕駛農業機械、監理機構培訓不實、組織考試走過場、未依法履行登記、報廢和巡查等義務等違法行爲,向樺甸市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度,防止農機安全問題危害農村勞動者權益。
收到檢察建議後,樺甸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農機駕駛員崗前培訓、規範考試流程與內容、農機安全知識宣傳和完善機制等工作,出動執法人員210人(次),出動執法車輛110輛(次),累計安全檢驗農機車輛800臺套,農機車輛落籍128臺套。組織65人通過培訓並考取駕駛證,發放反光條10萬貼,發放《致農民朋友一封信》和各類農機宣傳畫冊共計1.5萬份,完善和實施農機登記制度、考試培訓核查制度、銷售登記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農機安全保護效果顯著提升。
樺甸市院將本案辦理情況上報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吉林市人民檢察院發現轄區內其他市縣也存在類似情形,遂決定作爲市級院公益訴訟專案直接辦理,經調查認爲,全市範圍內的農機安全問題更爲複雜多樣,涉及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多個監管部門,2023年11月7日,吉林市院向吉林市人民政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組織多部門協同履職。市政府接到建議後組織市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交通管理部門成立全市農機安全監管領導小組,從強化制度完善、細化管理責任、推動源頭治理、構建協調機制、加強宣傳培訓等五個方面,全面堵塞農機安全監管漏洞,形成農機安全防範長效機制。針對農村勞動者農機受損後的評殘和醫保報銷問題,吉林市院協調醫保部門和殘聯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申報流程,切實高效爲農村勞動者提供便捷服務。
【典型意義】
(一)檢察機關辦理涉農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在全方位調查的基礎上精準有效開展監督,找準保障農村勞動者權益的發力點。農機安全關乎農村勞動者生命健康權,是農業發展和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問題。檢察機關針對農機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積極發揮公益訴訟監督職能,開展全方位的社會調查,精準督促行政機關在問題易發多發環節加強農機安全監管工作,保護農民勞動者生命健康。
(二)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應當以個案爲切口,以一體化履職促推行政機關協同發力,形成長效機制助推社會綜合治理。爲形成農民勞動者權益保障合力,檢察機關堅持一體履職,從多個問題環節和多個部門職能中精準溯本查源,督促市級人民政府和多個主管部門融合發力,形成農機安全防範長效機制,堵塞農機安全監管漏洞,以檢察公益訴訟推動解決農機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隱患、突出問題。針對農村勞動者傷後評殘和醫保報銷問題,推動相關單位爲農村勞動者提供優質便捷服務,做實做優檢察爲民。
(來源:檢察日報社 記者:於瀟 見習記者:劉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