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問題導向 推進民事執行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浙江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最高檢工作部署,着力推進民事執行監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21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共提出執行監督檢察建議14202件,法院採納糾正14151件,採納率99.6%。信用懲戒、司法網拍、涉車輛查封扣押等專項監督經驗被最高檢推廣,運用大數據思維強化民事執行監督等多項做法被媒體採寫刊發,3件案例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

一、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工作重點。一是圍繞中心工作加強監督。強化涉企民事執行監督,服務保障、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健康發展。針對未及時解除企業及企業負責人信用懲戒措施等問題開展專項監督,去年共辦理涉企信用修復民事執行監督案件315件,督促刪除應當刪除的企業失信信息276條。如,蘭溪市檢察院辦理的某置業公司執行監督系列案,標的樓盤瀕臨爛尾,涉及367戶業主、5家企業,檢察機關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最終促使各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推動延期多年的樓房建成交付。二是針對突出問題加強監督。強化對執行薄弱環節、易發常發問題的監督,促進民事執行活動規範開展。全省檢察機關將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違法拍賣、違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下稱“終本”)等作爲執行監督的重點,鼓勵各地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監督。如,蒼南縣檢察院就執行拍賣中評估費用以評估價爲標準計算的問題開展監督,有效促進司法評估規範;衢州檢察機關就民事執行參與分配中重複分配、標準不一等問題開展監督,規範執行分配工作。三是聚焦實質性問題加強監督。關注直接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的執行問題,強化對有案不立、應恢復執行不恢復、帶財終本等問題的監督,以程序公正促實體公正。注重深層次監督,深挖刑事犯罪和司法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發現並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虛假訴訟罪等刑事犯罪線索157件,查實一批審判、執行人員違法案件。

二、強化數字賦能,突出實戰實效。一是多角度解析個案。注重從個案辦理中發現共性問題,梳理要素信息,提煉監督規則,實現對同類執行違法問題的系統化監督。如,建德市檢察院在辦理餘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監督案時,發現法院怠於執行社保養老金問題較爲普遍,通過梳理終本、社保領取等要素信息,篩查出已領取養老金的終本案件被執行人線索。二是多維度構建模型。堅持業務主導,以民事檢察人員爲主,依託浙江檢察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結合各地執行現狀、數據獲取難度、監督需求等,開發各類監督模型並廣泛推廣應用,系統梳理案件線索。近三年,全省共建立民事訴訟監督數字模型285個,網絡司法拍賣監督模型、虛假司法確認類案監督模型等多個模型獲評全國檢察機關大數據法律監督優秀模型。三是多渠道獲取數據。省檢察院通過省委政法委政法雲平臺,系統梳理獲取執行案件信息、失信人員信息、拍賣財產信息等執行監督所需基本數據。各地主動對接、積極協調,探索從法院、相關行政部門、大數據局等相關單位多途徑獲取數據。對於難以獲取的數據,嘗試以相關數據進行替代,如終本案件數據難以獲取時,以失信人員信息數據、限制高消費人員數據代替。對於敏感數據,探索向有關部門查詢驗證間接獲取。

三、抓實專項監督,探索以點帶面。以專項監督爲抓手,力求“一域突破,全省共享”,把一地類案監督的“點”,變成全省同步推開的“面”,拓展監督領域,放大監督成果。一是論證試點。省、市檢察院定期梳理掌握各地執行監督案例,對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進行分析,研討監督必要性、推廣可行性,試點見效後總結推廣。近年來,全省範圍的專項監督均由基層檢察院先行、市級檢察院試點後推行,地市範圍的專項監督至少在一個基層院先行開展。二是一體推進。制定專項監督實施方案和辦案指南,召開視頻推進會動員,在條線工作座談會上部署,確保專項監督全域同步推進。全省範圍的專項監督納入全省數字檢察監督“一本賬”清單進行動態管理,定期通報數據,年底評選專項監督優秀案例和先進單位(個人),並編髮專刊,組織培訓會,指導推進。三是全面開展。各地將專項監督作爲“必答題”,組建工作專班,統籌推進。近三年,省檢察院先後部署開展涉信用懲戒、社保終本、不動產查封、司法網拍、車輛查扣、股權執行等6項執行監督專項活動,均實現監督辦案市級全覆蓋,各級院共提出監督意見5279件,法院已採納5227件。市級院先後開展執行迴轉、失信被執行人賭博等17個執行監督小專項,取得較好成效。

四、強化依法監督,推動高質效辦案。一是加強調查覈實,用足用好詢問、調取、查詢等調查手段。加強與公安機關以及刑事檢察、職務犯罪檢察等部門的銜接配合,注重審查、調查、偵查集成運用,把案件查清查透,確保監督精準。如,餘姚市檢察院在辦理某塑料廠廠房拍賣監督案時,通過調取人口信息、銀行流水、詢問案涉人員等,查實案涉租賃協議虛假,及時開展監督。二是優化監督方式。省檢察院出臺工作指南,規範個案和類案檢察建議,對相同違法情形探索通過類案檢察建議進行監督。青田縣檢察院調查發現291件案件終本後被執行人新購置車輛,法院未依法查詢並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情形,對部分案件發出檢察建議,並以清單形式對相關案件全部列明,通知法院糾正,取得良好效果。三是樹立精品意識。制定優質執行監督案件標準,每季度組織各地檢察院進行互評,年底評選精品案件、典型案件,激勵和引導各地檢察院辦理有影響力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

五、延伸監督職能,促推社會治理。一是推動聯合整治。注重“由案到治”,通過專項監督、類案監督促使法院及相關單位系統整改,促進執行規範。如,省檢察院就失信“限高”人員違規購票乘坐飛機、高鐵問題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得到最高檢領導的批示肯定;就司法網拍領域普遍存在的問題提出檢察建議,省高級法院的採納整改被省委政法委、省檢察院評爲優秀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回覆。紹興市柯橋區檢察院就“執行重大事項討論”制度虛設提出建議,推動法院出臺《重大事項集中討論、重大敏感案件請示彙報指引》,細化完善相關制度。二是健全配套機制。針對所發現的普遍性問題,通過工作建議、聯席會議等方式,助推民事執行配套機制完善。如,針對在車輛查扣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省檢察院牽頭協調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聯合出臺《關於建立涉車輛民事執行協作配合及法律監督工作機制的意見》,細化車輛查封、續封、扣押、交接等程序,明確法院、公安機關的職責義務;東陽市檢察院通過監督,推動法院、公安機關建立聯動查扣車輛機制,對協助查扣車輛的暫存場所、交接期限等予以明確。三是促進制度完善。針對監督中發現的社會管理漏洞,通過檢察建議促進相關部門規範管理,填補漏洞。如江山市檢察院在開展專項監督中發現被執行人持不同號碼身份證件購置車輛現象,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在公民申領、換領、補領身份證時嚴格覈查身份信息及此前使用身份證的情況,規範身份證申領和戶籍登記管理。

六、完善工作機制,規範監督履職。一是完善辦案機制。先後出臺《浙江省民事執行監督案件辦理指引》《民事審判程序、執行活動依職權監督工作指南(試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檢察優質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對法院民事執行各節點常見問題進行梳理,對辦案流程、監督標準、監督方式等進行規範。二是完善指導機制。搭建工作交流平臺,編髮《浙江民事檢察工作情況》執行監督專刊,轉發各地經驗材料,刊發典型案例、監督模型等。成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專業指導團隊,定期召開主題研討會,編髮研討綜述,指導執行工作開展、案件辦理。三是完善協作機制。如,省檢察院與省高級法院簽訂《關於加強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會議紀要》,就執行信息共享、檢察建議回覆、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等問題達成共識,建立兩院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繫機制;紹興市檢察院與紹興市中級法院簽訂《關於建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常態化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協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強化法院對檢察機關監督工作的支持與配合,促進解決在執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

(作者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責任編輯: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