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皮夾投入郵筒 駕駛挨告侵佔4900元逆轉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去年12月間開車搭載A男外出,途中發現路邊水溝蓋上有一個皮夾,A男下車撿起來之後,兩人隨即前往附近的郵局,將皮夾投入郵筒中,事後卻被指控侵佔皮夾內的4900元,因而挨告。屏東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阿強無罪。

▲阿強與A男將撿到的皮夾投入郵筒。(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起訴認爲,阿強去年12月間開車搭載A男,行經屏東縣某鄉鎮道路時,發現路邊水溝蓋上有一個皮夾,皮夾內有數張證件、金融卡、4900元鈔票、34元硬幣等物品,兩人竟將現金取出,再把皮夾投入附近郵局的郵筒中,直到隔日郵務人員整理郵筒時,才發現皮夾並報警處理。

不過,阿強堅決否認侵佔,強調自己根本沒有看到皮夾內有現金。屏東地院法官認爲,皮夾內究竟有多少錢,確實有可疑之處,雖然失主出示證據證明曾在銀行提款5000元,但皮夾遺失時,距離提款已經相隔6日,案發時皮夾內是否確有4900元,顯然仍有待查證。

法官接着指出,皮夾的遺失地點,失主自己也無法確認,監視器錄影畫面雖然有拍到A男下車撿拾皮夾,但不能證明該地點就皮夾最初遺落的地點,A男也有可能不是第一個撿到的人。

法官表示,A男與阿強撿到皮夾之後,隨即前往10多分鐘車程外的郵局,並將皮夾投入郵筒,假如他們真的侵佔了皮夾中的4900元,理應傾向掩飾犯罪跡證,而不是把皮夾連同證件一起投入郵筒,協助失主找回皮夾。

最終,法官認爲,此案共有4個疑點尚未釐清,包含皮夾遺失時是否確有4900元在內、最初遺落地點是否爲本案地點、最初拾獲之人是否爲A男、阿強是否與A男共同侵佔4900元,從現有證據看來,均不足以證明阿強有侵佔行爲,最終裁定阿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