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緩疫情衝擊!全臺酒吧開放「外帶」調酒 符合3條件可販售
▲即日起酒吧調酒開放外帶,符合3條件可販售。(圖/記者胡至欣攝)
三級警戒延長,八大行業及娛樂場停業無盡頭,不少酒吧爲求生存,私下提供調酒外帶服務,甚至提出外送方案,卻因違反煙酒管理法遭到檢舉,經過中央與地方協調後,財政部已函示同意,疫情期間有條件開放外帶調酒,但外送仍不開放。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指出,自新冠疫情第三級警戒開始,爲避免羣聚傳播風險升高,餐飲業一律禁止內用、僅可外帶,期間接獲多家調酒業者陳情,疫情期間以外帶販售調酒恐違反煙酒管理法,致影響生計。北市府爲協助調酒業者降低營業損失及衝擊,併兼顧消費者權益,建議財政部開放外帶調酒。
對此,財政部17日函示同意有條件開放,並指出一般酒店或PUB調配雞尾酒行爲,爲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之服務行爲,非屬產製私酒。故依現行規定,調酒僅可內用不可外帶,但在第三級警戒期間,調酒業者因禁內用措施且無法外帶,已影響其生計,因此同意業者在符合3配套措施下,得提供販售之調酒外帶服務:
一、應以杯裝爲限,且無商品化包裝。
二、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該產品爲酒品、未滿18歲禁止飲酒等事項,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
北市財政局最後表示,第三級警戒期間,財政部有條件開放調酒業者提供外帶服務,但仍禁止以社羣網站、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販售酒品,以符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保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之目的,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至5萬罰鍰。
如進一步查獲業者產製私酒之事(物)證,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5萬至100萬罰鍰。財政局也將持續稽查,以維護菸酒市場秩序及消費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