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來臺賣碳權 符合兩條件可免稅

例如,倘適用的所得稅協定參採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內容,且該項所得符合該協定第13條(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者,出售碳權交易的所得僅由協定夥伴國課稅,即於我國免稅,可避免該所得於我國及協定夥伴國雙重課稅的情形。

換言之,來臺賣碳權的外國企業,只要符合屬於臺灣簽署所得稅協定、以及適用OECD稅約範本第13條規定,出售碳權利益在臺灣即可免稅。

財政部表示,目前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共35個,財政部持續配合經貿或外交需要,致力與理念相近國家積極推動洽籤所得稅協定,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的租稅環境。

依所得稅協定課稅權分配約定,所得來源國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居住地國提供稅額扣抵,協助從事跨境經貿活動之個人及企業消除重複課稅,有助促進雙邊貿易及投資活動。

例如協定夥伴國居住者未於我國構成協定規定的「常設機構」(PE)取得的營業利潤,可於我國享有免稅待遇;自我國取得符合規定的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可享優惠扣繳稅率;於我國提供受僱勞務取得報酬,倘符合適用協定所訂要件者,於我國得享免稅待遇;由於所得稅協定系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我國居住者於協定夥伴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協定夥伴國享受相同協定利益。

再者,若雙方主管機關適用協定產生爭議時,納稅義務人得申請相互協議程序,透過雙方協定主管機關致力溝通解決,消除或預防重複課稅爭議。

財政部強調,由於所得稅協定提供上述合宜減免稅措施機制,消除跨境所得重複課稅,有助打造我國合宜、穩定且有保障的租稅環境,增加我國投資環境對外商吸引力;依所得稅協定互惠適用原則,我國企業於協定夥伴國從事上述經貿活動取得之所得,可對等於協定夥伴國享有減免稅待遇,避免雙重課稅負擔,提升我國企業競爭力,有助臺商全球佈局,財政部將持續拓展所得稅協定網絡,促進經貿發展及經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