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酒駕比肇逃難 須膽大心細

警方表示,民衆想拿酒駕檢舉獎金,須天時地利加上眼明手快纔有機會,制度面有修正的空間。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市爲遏阻肇逃和酒駕最先創設檢舉獎勵制度,原以爲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卻因成立要件不易,無法發揮成效;警方分析,檢舉酒駕比檢舉肇逃難度高些,包括同桌、同車友人及車輛所有人不能算入通報人外,業者也不可能甘冒損失客源的風險而通報,加上酒精數值會隨時間遞減,民衆想拿酒駕檢舉獎金,須天時地利加上眼明手快纔有機會,制度面有修正的空間。

律師吳春生說,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若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車禍事故發生時,被害人常因緊張或在受傷、死亡等情形下無法得知肇事車輛或駕駛,在被害人、肇逃者以外之第三人因發現肇逃事件而提出檢舉,在法律上屬於告發,也就是所謂的證人。肇逃是公訴罪,必須偵訊,證人日後也有出庭之必要。

一名不具名的交通組警官說,檢舉人須大膽心細且要不怕麻煩,像酒駕案,檢舉人除非要出賣自己的朋友,否則理論上一般人都怕惹禍上身,或忌憚檢舉不成反成誣告,不會爲了想賺獎金,看到有人從餐廳、熱炒店走出,臉紅開車就當成酒駕對象提出檢舉。

警員亦說,酒駕檢舉案不易成立的另項因素,是警察攔截駕駛過程中,涉嫌酒駕的駕駛可能因趁機猛灌水致酒精消退,酒測值未達標準,檢舉案也會功虧一簣。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