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 北區國稅局籲提供具體事證
北區國稅局。聯合報系資料照。
因檢舉逃漏稅管道日益多元、知識水平提升,民衆見到各種不法行爲,也會開始熱心提出檢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於處理檢舉案件啓動調查時,檢舉人協助提供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但常常會發現檢舉案件中,相關檢舉事證常不夠明確,導致稽徵機關無法進一步辦理,須回購函請檢舉人補正資料,這中間也容易造成與檢舉民衆的誤會。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包括涉嫌逃漏稅的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也就是檢舉人應敘明所檢舉逃漏稅之人、事、時、地、物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點餐單及付款證明等。如果這些檢舉事證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供具體之違章漏稅事證,逾期未提供,即不予受理。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衆,請勿僅憑臆測或逕自轉載網路、報章雜誌及其他一般民衆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提出其他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依前揭要點第16點規定,仍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惟如檢舉人未提供,實徒增徵納雙方困擾及浪費行政資源。
該局呼籲,民衆如發現有涉嫌逃漏稅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爲,爲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檢舉時務必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請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