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批刑訴新法 助詐團脫罪

打詐四法8月2日生效,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認爲刑事訴訟法裡夾藏未曾出現於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條」,條文恐淪爲幫助詐騙集團「盯梢」脫罪之用,劍青檢改籲請賴清德總統正視問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司法院昨晚聲明,條文非辯護人「獨立抗告權」,辯護人提抗告仍須爲被告利益而爲,且不得與被告意思相反。還酸劍青檢改「勿濫發基於理解錯誤之聲明」,破壞劍青檢改向來正義之名聲。

劍青檢改指出,這次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三條之十,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立法錯誤衝擊實務,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

劍青檢改認爲,新制鼓勵下游供出上手,最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新增自白配合調查可獲減刑的窩裡反及吹哨者條款。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三條之十的救濟條款反其道而行,創設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條款,律師可反於被告意思,向法院聲請抗告。

司法院澄清,刑訴第一五三條之十法文本身,並無如同法第三四五條或第三四七條有「獨立」兩字,劍青檢改解讀有誤,且該條文與增訂前已存在的法文規定相仿,非本次增修時所「獨創」;且不能因部分律師的不當行爲,抹殺律師公益形象及被告於偵查中尋求律師辯護依賴的權利。

司法院指出,通常情形下,律師要在不違背被告明示意思下,爲被告利益提起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三條之十之救濟,是在特殊強制處分實施結束並通知受調查人後,經受轉知。在此之前,律師如何未卜先知「盯梢」?又如何因爲救濟而「盯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