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人權再進步!禁帶原子筆進候訊室 受刑人打官司勝訴

受刑人打官司,臺北地院判決一律禁止帶原子筆候訊室違法。(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監獄人權再往前!臺東監獄謝姓受刑人,去年被提訊到臺北地檢署訊問,他不滿法警禁止他攜帶原子筆進候訊室,打起行政訴訟。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檢方「所爲管理措施顯已逾其必要性,不符比例原則而屬違法」,因此判決謝男勝訴

謝姓受刑人爲法官解釋755號的聲請人之一,他因毒品案件遭判刑14年半定讞,一開始先進桃園監獄服刑。當時他在監獄中就對監所管理員喊「獄卒」,遭到禁止後,又在書信中批評監所,最後被監所處罰;最後他要寄送賀年卡,也被監所禁止,並沒收原子筆。謝男先向臺北地院提出抗告北院審理法官吳佳霖,也認爲相關規定違憲,因此針對相關法令撰寫釋憲聲請書,協助受刑人釋憲。

謝男與吳佳霖的釋憲聲請書最後成功說服大法官,讓大法官做出維護監獄人權極爲重要的釋字755號解釋,宣告《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違憲。這也促成法務部推出《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的修正草案。此外謝男對獄中諸多管理措施不滿,他去年也不滿監獄管理人員要求他唱軍歌答數,提出行政訴訟,臺東地院也判決他勝訴。另外他也不滿獄方開拆他的信件,提出國賠訴訟勝訴,一審獲賠3000元。

至於本案乃因他去年8月1日被提訊到臺北地檢署,於借提過程及在候訊室時,北檢法警以他曾有脫逃意圖,並評估現場狀況後,遂將謝男所持原子筆予以暫時保管。謝男不服,認爲自己並無有脫逃意圖,但北檢卻一概在候訊室禁止收容人攜帶原子筆,與其他監所不同,逾越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所稱,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不法侵害謝男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亦非顯屬輕微,限制謝男當日之訴訟攻防權利,謝男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一審臺北地院審理後,受命法官黃翊哲認爲就有關候訊室之安全防護事項,法警應注意人犯之安全維護,檢查身體有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藥物等,着重點在於有無「危險物品」等與安全防護有關事項。所以人犯攜帶「原子筆」一事進入候訊室,是否可謂與攜帶「危險物品」等價觀之,得予一概禁止,自應端視此有無合於比例原則而定。而本案中,人犯在候訊室管領原子筆可供書寫記錄,以俾緊接之偵查庭訊問準備,所採取一概禁止攜帶原子筆進入之管理措施,其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有違比例原則。故北院認爲一律禁止攜帶原子筆進入候訊室的作法違法,判決謝男勝訴。對於敗訴,北檢不服,已經表明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