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酬股票、員工認購 課稅大不同
企業爲求留才,近年多方運用員工獎酬工具激勵員工,而新創事業則多半是透過技術入股方式取得核心技術打天下。但安永指出,員工取得這些獎酬工具時都屬於所得,也可能衍生稅負問題,應特別留意。
以獎酬股票而言,安永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吳文賓表示,依產創條例第19-1條規定,如果公司發放獎酬股票給員工,則每人每年獎酬股票市價在新臺幣500萬元額度內可享有緩課規定,員工若持股兩年且在公司服務達兩年以上,可自行選擇要以「取得日時價」或 「轉讓日時價」擇低計爲綜合所得課稅。若未滿兩年則以轉讓價計入所得。
至於企業提供員工認購股票,包含現金增資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14條與2004年賦稅署函釋規定,員工認購股票當下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等到可處分日(或認股權執行日)就必須以當日時價超過認購(或認股權執行價格)差額計爲其他所得課稅。不過,如果可處分日時價比認購價還低,則全額免稅。
另員工以智財權等入股,吳文賓表示,依產創條例第12-1規定,員工同樣可選擇緩課,依照轉讓價格視爲收入,成本費用則採覈實認定,若無法提出證明則以轉讓價格30%計算。若員工以智慧財產權入股,取得的股票不得限制其股份轉讓,認股價格由公司訂定,但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安永公司稅務諮詢服務經理郭孟華也表示,若企業有發放獎酬股票給員工,中小企業(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者)必須在辦理移轉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其他企業則依產創條例規定,必須在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隔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列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