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豐縣人口販運 三賣鐵鏈女精障生八孩案一審宣判
江蘇豐縣人口販運 三賣鐵鏈女精障生八孩案一審宣判(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大陸央視新聞用戶端7日報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時立忠、桑合妞拐賣婦女案和被告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拐賣婦女案,7日作出判決,判處八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判決認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認定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犯拐賣婦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個月和八年,併科罰金。庭審中,被告人董志民、時立忠、桑合妞、霍永渠、霍福得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初,被告時立忠、桑合妞以治病等爲名將被害人「小花梅」(化名)從雲南省福貢縣子裡甲鄉亞谷村拐騙至江蘇省東海縣,後二人將小花梅以5000元(人民幣,下同)賣給該縣農民徐某東(涉嫌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因超過追訴時效,依法未予追訴)。小花梅與徐某東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後去向不明。同年6月,被告譚愛慶及其妻李某玲(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情節較輕,且超過追訴時效,依法未予追訴)將在河南省夏邑縣駱集鄉潭窪村發現並收留的小花梅,以3000元賣給被告人霍永渠、霍福得。霍永渠、霍福得將小花梅帶至豐縣歡口鎮,經劉某柱(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情節較輕,且超過追訴時效,依法未予追訴)介紹,以5000元轉賣給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
被告董志民將小花梅帶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人交流,但有時存在癡笑、目光呆滯等表現。1999年,二人生育長子。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後生育七個子女。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後,精神障礙症狀逐漸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後病症更加明顯。其間,董志民僅於2013年上半年帶小花梅到鄰縣鄉鎮醫院門診開藥治療,後再未送醫治療。2017年7月至案發前,董志民還對小花梅實施了布條繩索捆綁、鐵鏈鎖脖等虐待、拘禁行爲。此間,小花梅的飲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時常挨餓受凍,居住場所無水電陽光,生活環境惡劣。董志民的虐待行爲,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傷害。經鑑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評定爲精神障礙二級。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且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不可逆轉,具有致被害人重傷的加重情節;董志民非法剝奪小花梅的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拐賣婦女,造成嚴重後果,構成拐賣婦女罪。被告董志民、時立忠、桑合妞系坦白,霍永渠、霍福得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譚愛慶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