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違規補課教師調整到鄉村學校工作一年是“處罰”還是“獎勵”?
之前看到有媒體報道,某地對2021年7月20日經羣衆舉報突擊檢查並查實的在職教師依據相關規定作出了處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撤銷校內黨政職務,五年內不安排黨政職務;當年師德師風考覈不合格,年度考覈不合格,取消五年內的評先評優資格。
此外,還有第四條(如上圖所示):調整到鄉村學校工作一年(起止時間爲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前也出現過不少將違規補課老師由城區調往鄉村的類似例子,那麼,將違規補課老師調整到鄉村學校工作一年是“處罰”還是“獎勵”呢?
且不說將違規補課教師由城區調往鄉村有城鄉地域歧視的嫌疑,現在正是鄉村教育振興計劃實施深入推進的關鍵時期,實現城鄉教育資源均衡化是重中之重,各地都在採取措施加強鄉村薄弱學校的建設,包括城鄉一體化,城區優秀教師交流輪崗支教等。
將違規補課教師由城區調往鄉村算是加強鄉村薄弱學校建設的支教舉措嗎?如果是,那還真就名不正言不順了,也違背了鄉村支教的原有內涵。現在的鄉村學校由於師生的不斷流失而逐漸被邊緣化,亟需振興,但也不能採取這種方式去實現均衡化。
現在城區教師要想評聘高級職稱都必須要有鄉村學校支教一年的經歷,違規補課教師調整到鄉村學校工作一年之後回到城裡,今後參評高級職稱時,這也算是鄉村學校支教一年的經歷嗎?如果是,那勢必將會形成一種“因禍得福”的不正常的導向。
鄉村教師都有鄉村教師生活補貼,這是由中央和省(市)兩級政府共同分擔財政資金的專門針對鄉村教師的津補貼,違規補課教師由城區調往鄉村工作,按規定是應該享有這項補貼的,這樣看來就跟鄉村支教一年的經歷一樣也都算是一種“獎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