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代表籲私校退場修法 教育部:退場條例在於維護校產公共性

教育部景圖。(李侑珊攝)

少子化導致多所大專院校招生困難,面臨退場,衝擊師生權益。多名教育產業工會人員今(14)日舉行記者會呼籲立法院增修私校退場條例,增訂「再生機制」,讓私校在改制、合併、停辦、改辦、清算完成前,可以於一年以上的時間徵求有意願接辦者,以確保私立學校及私人興學之教育永續發展,勿讓私校退場條例淪爲私人興學地獄門。教育部迴應退場條例在於協助辦理不善學校平順退場,以保障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維護校產公共性。

教育部迴應,爲因應少子女化趨勢,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下稱退場條例)前後歷經5年時間與社會各界溝通與協商,並於111年5月11日公佈,強化主管機關監督及輔導制度,協助辦理不善學校平順退場,以保障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維護校產公共性,先予敘明。

有關多名教育產業工會人員建議修正退場條例第24條規定,教育部提出3點說明:

(一)依退場條例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可於2年改善期間積極謀求校務改善,以利免除專輔狀態、恢復正常辦學;在改善期間內,主管機關依退場條例第12條加派公益董事並同學校法人原董事,即得尋求各界願意捐資興學之人士,一同挹注資金捐助學校,法人亦得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選合適人選擔任董事參與辦學。

(二)專案輔導學校如改善期間屆滿仍未能改善,顯示學校及法人無力改善校務,主管機關將令其停招、停辦,並重新組織董事會,由退場基金墊付教職員薪資及學校運作費用。依退場條例第18條規定,教職員聘任契約於停辦日之前一日終止,故學校停辦後已無教職員生,學校無法持續辦學。

(三)據此,專案輔導學校應於改善期間努力尋求有意願續辦學者,於改善期間內恢復正常運作,且公益董事會之職責爲確保校務正常運作、維護校產公共性,協助學校平順退場,爰不宜修正退場條例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