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無駕照者而肇事 檢方:車主也有過失刑責
▲借車給無駕照者肇事,法界提醒,車主也有刑責。此爲示意圖,與本案當事人無關。(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新北市日前發生一起車禍,一名男子將機車借給沒駕照者使用,結果酒駕肇事,無照駕駛者身亡。法院審理後,依照過失致人於死罪,將借出機車的男子判刑。檢方提醒,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允許」無照者使用車輛,車主就要負擔責任。
本案發生於去年4月10日,領有重型機車駕照的20歲林姓男子,晚間與朋友聚餐飲酒,一夥人喝到凌晨2點多散夥,其中17歲未有駕照的彭姓男子,向林男借車。林男明知對方沒有駕照又喝了不少酒,仍將機車借出,由彭男騎車,自己坐在後座。結果彭男一路疾駛,在路口撞上一部計程車,機車上2男均摔出,彭男傷重不治,林男則幸運不死。事後法院將計程車司機與借出機車的林男,均判刑定讞。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指出,本案中法院處罰的依據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含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參考﹞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汽車﹝含機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王碩志進一步指出,法規之所以會規定駕駛者必須要通過考照測驗後才能駕駛汽、機車,就是推定駕駛者通過考照測驗才具備駕駛汽、機車之能力,而彭男無駕照,即推定不具備駕駛汽、機車之能力,所以林男倘明知彭男未考取駕照,但仍將自己的機車借予彭男駕駛,導至彭男違規駕駛出車禍死亡,依據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林男對於彭男無照駕駛致車禍死亡乙事是需要負責的。當然依據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但書規定,如果林男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的話,林男就可主張免除借車的過失責任。
王碩志呼籲,朋友間倘有聚會飲酒,酒後請務必互相提醒不要酒駕,以免涉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刑責。但除了自己不要酒駕之外,也需注意不要任意將自己的車輛借給無照或飲酒之人駕駛,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害人(他人無照或酒後駕車,易導致生命身體之危險)害己(因借車給他人,就他人之交通事故亦需擔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