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3借無照男肇事6死 車主倒大楣了!民事賠償躲不掉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安南臺江大道二段2月1日深夜11時54分發生6死嚴重車禍市警分局警方查出22歲王姓駕駛無照開車,且違規超載,當時因車速過快,行經橋樑連接處時疑失控彈跳肇禍,該名借車裴姓車主,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先重罰1萬2千元,還可能面臨民刑事官司

▲王姓男子涉嫌無照駕駛向他人借得之自小客車載5名友人出遊,卻在臺南發生自撞車禍,造成車上6人無生命跡象,送醫不治身亡。(圖/記者林悅攝,下同)

警方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時汽車所有人允許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也要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

臺南市江信賢律師針對本案指出,車主借給未領有駕駛執照的駕駛人駕駛汽車,固然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此部分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當然車主在民法上就有連帶賠償的問題

江信賢律師指出,在刑法上的過失致死,處罰的是該過失行爲或者有無犯意聯絡,因爲已經屬於過失行爲,也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情事,難以認定事先有犯意聯絡;且車主根本沒有任何過失駕駛行爲,車主應不成立刑法過失致死罪責。這類案件實務已經很多了,沒看過車主被判刑的,除非是那個駕駛者是故意的,纔會有成立共犯或幫助犯的問題,過失的不可能成立共犯。

江信賢律師並表示,就本案民事部分,因本案駕駛人與借車車主應該負民事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4條明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據瞭解,民法2009年6月12日開始,已修改概括繼承爲全面限定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沒有要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修法的目的就是希望保護繼承人權益,所以限定繼承不用辦,繼承人不用像過往「概括繼承」必須承擔所有責任,背上一輩子的沈重負擔。本案駕駛人死亡,如果所以其賠償義務會由繼承人所繼承,但死者名下如無任何財產,繼承人自可以此主張結論可能無需賠償。而車主可能就會面臨民事求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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