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退休年齡 勞工滿65歲 勞資可協商延退

提升中高齡就業,銀髮族經過培育後,投入超商門市工作,開創職場第二春。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勞基法相關修法內容

爲提升勞動力、鼓勵資深且健康的勞工貢獻職場,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明定勞工達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可透過協商延長,若雙方達成協議,僱主可繼續聘用,盼藉此進一步鼓勵中高齡及高齡員工持續投入職場。

老年人口比率爲現代國家高齡社會的判斷依據,而據人口資料統計,臺灣已於1993年進入高齡化社會,2018年超過14%成爲高齡社會,依國發會推估,臺灣將於2025年超過20%邁向超高齡社會。

在高齡化、少子化及缺工等因素影響下,臺灣勞動人口受到嚴重衝擊,勞動力缺口正不斷擴大,爲避免強制退休規定影響銀髮世代參與職場,朝野立委提出「勞基法」54條修正案,提議有條件放寬勞工65歲強制退休門檻,可交由勞資雙方協商。

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或是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僱主不得任意強制其退休。此次三讀條文增列,勞工年滿65歲者,其退休年齡「得由勞僱雙方協商後延長」。

勞動部說明,強制退休年齡可透過勞資協商延後,將其明文列爲法律要件,一方面是鼓勵資方繼續聘用高齡勞工續留,一方面也提供願意繼續就職的勞方有協商的權益,是對於勞僱雙方系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的修正。

勞動部官員指出,只要屆齡後繼續獲聘工作,僱主仍應替勞工加保勞保及健保;若勞工於65歲辦理退休,並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再重新返回職場時,不能再加保勞保,但應享有職業災害保險保障,僱主也有義務提撥勞退新制退休金。

不過,勞動部官員提醒,勞資協商雖非屬強制性,但若經協商同意延長退休年齡,除非有正當理由,僱主不得以年齡爲由進行減薪、減少福利措施等差別待遇,否則可依「中高齡就業服務法」論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爲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鼓勵僱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