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聘僱多注意 勞動部:留意時效、備齊文件申請流程更順暢

無法繼續受聘於原僱主而需轉換僱主或工作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可先辦理轉換僱主或工作申請,並於轉換期限內尋找新僱主,亦可與新僱主合意轉換後,直接轉換僱主。新僱主可持有效的招募許可函,或持被看護者符合資格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完成長照中心推介程序後,於接續聘僱日的翌日起3日內向地方政府通知實施檢查,並於15日內向勞動部提出接續聘僱許可申請。

勞動部表示,僱主因被看護者死亡或無聘僱需求,而與移工合意轉換僱主或工作時,應於聘僱關係終止後再向勞動部申請,但實際常遇有提前申請而被退件的狀況,亦或是因被看護者死亡在辦理轉換僱主時,常有漏未檢附證明文件的狀況,請僱主應多加註意,勞動部並提醒僱主應該在收到勞動部的同意轉出函後,依規定期限,爲移工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僱主的登記,使移工能順利轉換僱主。

新僱主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許可申請時,經常會忽略參加聘前講習、未向地方政府通報實施檢查、未切結以被看護者的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承接時放棄遞補資格等,使申請案件需退件或補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僱主第一次聘僱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書填寫聘前講習憑證序號,聘前講習如非僱主本人蔘加,需檢附代僱主參加聘前講習人員切結書,且該代理人與被看護者須符合法定親屬關係。再者,僱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於合意接續日起3日內向地方政府通報實施檢查,且取得通報序號後,在期限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

勞動部表示,僱主應確實填寫申請表格並備齊申請文件,有助於加速申請程序。相關法令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如對於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接續聘僱有任何疑問,也可洽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