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區明確!不得“只售不租”
近日,關於公開徵求《金華市區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建地下車位確權登記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發布。意見中提出,對金華市區新建小區尚未出售或附贈的地下車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金華市區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建地下車位
確權登記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
爲規範金華市區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完善配建地下車位審批、銷售、確權登記相關政策依據,維護產權人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然資源部關於探索推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金華市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結合市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指由具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供出售、出租的商品住宅小區、商服辦公等項目;本意見實施後金華市區範圍內新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建地下車位的審批、銷售、確權登記,適用本意見,地下車庫、輔房等地下建(構)築物可參考辦理。人防車位按照市政府人防工程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二、部門職責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地下車位的規劃管理及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建地下車位的工程建設管理、銷(預)售、交易網籤等工作。
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人防工程的審查、認定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地下車位轉讓的稅收徵繳工作。
三、用地管理
地下空間使用權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供地前,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應依據詳細規劃明確土地用途、提出規劃條件,包括地下空間的位置、空間範圍邊界、地下層數(層高)、建設規模、使用性質、配套建設要求和相關技術要求等內容,作爲出讓合同附件。
配建地下車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在土地供應時一併辦理地下空間使用權供地手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年限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依法確定,且不得超過該宗地地表主要建(構)築物用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年限。
四、規劃管理
在報批規劃許可時,設計方案應包含配建地下車位的方案圖或建施圖,明確配建地下車位的位置、數量和麪積。設計方案符合規劃條件的,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報批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覈實時,竣工測繪報告應明確地下車位、車庫、輔房的位置、數量和麪積,符合許可內容的應依法予以驗收。
五、交易管理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地下車位的歸屬,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業主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地下車位預售許可,應以“個”爲基本單元。地下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要。已核發預售(現售)許可的地下車位,原則上應銷售給建築區劃內的業主。
出售或附贈商品房配建地下車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書面的車位買賣或附贈合同,並辦理合同網籤備案。地下車位的銷售合同應約定專有建築面積,銷售計價方式應採取按專有建築面積或按個計算。銷售合同中應當附地下車位的建築平面圖。
轉讓附地下車位的房屋,地下車位原則上應一併轉讓;單獨轉讓地下車位的,受讓方原則上須爲本區劃內業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充分發揮地下車位的使用功能,對尚未出售或附贈的地下車位,可以出租給業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
六、確權登記
經依法審批建設的地下車位可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在項目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一併辦理地下車位的分割登記。
地下車位原則上以“個”(間)劃分定着物單元,每個定着物單元與所在地下空間宗地設爲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可單獨核發不動產權證書。地下空間使用權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辦法執行,載明空間範圍、面積、用途、權屬類型、使用年限、所在層數等內容,只記載宗地面積,原則上不進行土地分攤;建築面積按照規劃驗收和測繪報告確認的專有面積登記。
已辦理首次登記的地下車位按照相關規定可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七、其他規定
對於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存量地下車位登記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意見解釋權歸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來源:金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