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撿貴重漂流木!行政院修法 違者最高罰百萬
▲政院修法禁撿貴重漂流木,違者最高可罰百萬。(圖/資料照,下同)
有鑑於近年來常有劇烈天然災害,導致漂流竹木散佈河川、海灘,且爲了爲維護國家財產、環境生態,行政院會24日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不得撿拾經公告爲貴重木樹種的漂流木」規定,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明訂,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貴重木樹種。對於意圖侵佔經主管機關公告爲貴重木樹種的漂流竹木者,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農委會表示,近年常發生劇烈天然災害導致漂流竹、木散佈到河川、海灘等地帶,一規定當地政府如未能於1個月內完成清理註記,應讓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但爲了維護國家財產、環境生態,農委會認爲,不得讓民衆自由撿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爲貴重木樹種。
根據林務局去年5月公告,中央認定貴重木包括紅檜、烏心石、 牛樟、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臺灣櫸、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等,共12樹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