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同改選之亂 金管會:法規非公司自行解釋
大同(2371)股東常會董事改選,爆發市場派過半股權表決權遭公司逕自排除。對此,金管會發表4點聲明,認爲大同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影響股東權益保障、且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對於大同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排除市場派過半股權表決權,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指出,3家投資公司早在2018年便已申報持股。證期局官員進一步直指,法規適用的認定權在主管機關,並非公司自行解釋,更不應逕自剝奪投票表決權。
金管會表示,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維持不介入的一貫立場,但要求公司及受託辦理股務業務機構,辦理股務作業均需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都應該保障行使股東權利的公平機會。
針對大同股東會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金管會認爲此舉影響股東權益保障,並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據瞭解,投保中心已指派6人出席股東會觀察狀況,對於上述股東權益受限狀況,已在會中提出異議。
對此,金管會除請大同赴證交所召開重訊記者會,說明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理由,並將請集保瞭解並查覈相關股務作業,若大同違反股務內控制度相關規定,將處分該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集保結算所指出,無論是股東親自出席或受託出席股東會,公司都要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而公司已公告徵求人資料,表示徵求人身分已被認定,公司若在徵求人辦理報到時,不發給徵求股份的表決票及選舉票,此舉已嚴重影響衆多委託出席股東權益。
集保指出,查覈大同受理股東報到時,發現部分自然人、法人、投資專戶等股東及委託書徵求人的表決權,在未經權責單位查明前逕遭大同剔除。對此第一時間已向公司說明,不得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
集保表示,大同此舉恐已違反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可依規定命令糾正或處罰違規公司,並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若大同股東認爲股東會有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瑕疵,侵害股東權益,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訴請法院撤銷公司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