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中信金收購新光金 金管會4疑慮否決
4大疑慮包括:一、對各種整並可能狀況無完整規畫,致收購計劃及整並方案不完備。二、對若未完成整並的釋股處理欠缺具體執行內容。三、對被投資事業壽險子公司財務狀況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四、公開收購以換股爲支付對價方式,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
邱淑貞表示,中信金未妥適規畫不同收購比率後續整並計劃,在無法確保對新光金具絕對控制力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對維持市場秩序存在重大潛在疑慮,且後續亦可能有投資標的因合併案等事由而變更,致與此次申請投資計劃不符等不確定性因素存在。
其次,若未在期限內完成整並,中信金應提出具體的明確釋股方案,惟中信金釋股方案內容有欠具體,且若遲未能完成釋股,將有影響新光金或中信金股東權益、新光金經營穩定與金融市場秩序等疑慮。
再者,中信金應提出被投資事業未來3年財務狀況評估,邱淑貞表示,檢視中信金所提內容與依據,未顯示能充分掌握新光金壽險子公司新壽損益及財務狀況。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故難以確認中信金具備對新壽財務狀況的掌握、與對其確保健全經營的準備。
最後,中信金擬以部分現金、部分發行新股方式公開收購,但金管會認爲,若屬非合意併購又以發行新股爲公開收購對價,實際收購價格屬不確定狀態,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潛藏不利應賣人權益問題,故近年來均不鼓勵以股票爲對價的公開收購。
金管會指出,公開收購辦法自2002年由覈准制改爲申報生效制後,迄今共195件公開收購案,僅6件以股票爲對價,2件涉及證券商併購、且公開收購比率均逾80%。涉及收購金控、銀行與壽險均無以股票爲對價前例,且目前唯一金控並金控案也是採現金收購。
金管會強調,金融市場雖爲自由競爭,但任何併購行爲不能有礙金融秩序與市場穩定,彼此競爭更要相互尊重,以建立金融市場專業形象並維持市場的秩序與穩定。邱淑貞強調,此案不影響持續鼓勵金融機構透過整並擴大經營規模、發揮綜效與提高競爭力的施政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