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不良債權 銳減超過2300億
在「二五八條款」推動下,民國91年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暴增,迄今銀行業不良債權已大幅減少,截至去(103)年底,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僅164億元,相較當年的2501億元,銳減超過2300億元。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18)日將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等4案,對於立委許添財版「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修文修正草案」建議,金管會爲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爲目的的資產管理公司主管機關,金管會建議不採納。
金管會報告提出四點說明,建議金管會並非資產管理公司主管機關:首先、資產管理事業非金融特許事業,其營業項目及範圍除收購不良債權外,還包含土地開發與金融業務無關的業務,另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收購及債務催收案源不以金融業爲限,還包含電信及租賃事業等。
其次、金管會沒有司法檢調機關的搜索權、刑事偵查權及審判權,對於強暴、脅迫、恐嚇等不當催收行爲發生時,無法如現行警察機關可依法行使即時強制的權利,對於債務人權益的維護恐有緩不濟急及執行上的困難。
第三、經濟部已成立跨部會「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協商小組」,處理債務協商及暴力討債偵察、不當催收相關問題。
第四、隨金融機構資產品質顯著改善及相關限制出售不良債權的效應,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金額已由91年度的2501億元,降至103年底的164億元,目前出售金融不良債權情形已非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