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 修訂發佈

● 本報記者 趙白執南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9月6日消息,金融監管總局近日修訂發佈《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分爲總則、案件定義、信息報送、機構處置、監管處置、監督管理、附則等七章,共四十五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聚焦防範化解實質性風險。突出金融業務特徵,提高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二是優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設置案件管理各環節時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質效。三是強化重大案件處置。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爲,對金融機構各級負責人案件採取重點監管措施,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四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金融機構制定並有效執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強重點環節管理,以案爲鑑開展警示教育,及時阻斷犯罪鏈條和風險外溢。

《辦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涉案業務餘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佔案發法人機構淨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是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持續提升監管有效性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行業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質效,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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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