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金融犯罪!金融監管總局四方面修訂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9月6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佈《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辦法》自9月2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分爲總則、案件定義、信息報送、機構處置、監管處置、監督管理、附則等七章,共四十五條。原文件共五十五條。

金融監管總局介紹稱,《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四方面:一是聚焦防範化解實質性風險。突出金融業務特徵,提高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二是優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設置案件管理各環節時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質效。三是強化重大案件處置。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爲,對金融機構各級負責人案件採取重點監管措施,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四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金融機構制定並有效執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強重點環節管理,以案爲鑑開展警示教育,及時阻斷犯罪鏈條和風險外溢。

強化重大案件處置

《辦法》重新定義了“案件”,原文件將案件類別分爲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辦法》稱,案件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爲,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同時,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所在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以及對於案件風險事件,《辦法》也要求報告、續報報送要求與案件一致。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爲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爲,金融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被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調查,但無法確定其違法犯罪行爲是否與經營業務有關的。

《辦法》還明確了重大案件,滿足條件之一即可:涉案業務餘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佔案發法人機構淨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對於重大案件的處置,《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總部直接管理人員涉案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分支機構發生非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或者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省級機構負責人或者其管理行負責人擔任;不屬於省級機構或者管理行管理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同時,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督導或者非現場督導,對案情複雜、金額巨大、涉及面廣的重大案件,原則上應當實施現場督導。各金融監管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重大案件處置工作的指導,必要時提級查處或者指定異地派出機構查處重大案件。

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

《辦法》單設“機構處置”一章,強化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主體責任,包括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複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並有效執行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負責本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案件處置等工作。

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的職責包括:按規定報送案件、案件風險事件等案件信息;開展涉案業務調查,按規定報送調查報告;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並開展追責問責;排查並彌補內部管理漏洞;對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案件,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案件情況;按規定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對案件進行通報,重大案件應當開展全員警示教育。

涉案業務調查相關工作主要包括:對涉案人員經辦業務進行排查,制定處置方案;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總結案發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最大限度挽回損失,依法維護機構和客戶權益;提出自查發現案件的認定意見和理由;做好輿情管理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不過,在信息報送時間方面,《辦法》較原文件有所拉長:

一是,案發機構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後,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屬地派出機構和法人總部報告。派出機構收到報告後,應當審覈報告內容,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確認報告。原文件均爲三個工作日。

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在報送案件報告後六個月內向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報送調查報告。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原文件首次報送案件報告爲四個月內,而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辦法》還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報送案件報告後一年內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完成案件追責問責,向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報送審結報告。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金融機構申請延期報送調查報告的,審結報告報送時限自動順延。